2014年4月20日星期日

关于围观行动的建议(时政)

关于围观行动的建议 

徐琳


   
一位从建三江回来的同仁讲述了一些在建三江时的情况,言语中表露出很多无奈、委屈,主要是一些分歧和误解,既包括参与现场围观的人,也包括网上围观的人。不是说不能抱怨,但如果仅仅是停留在抱怨上,那是永远不可能提高的。针对他说的情况,我提出了一些建议,也许能使以后的类似行动做得更好。
一、关于组织和行动方案
有组织的行动肯定成效较高,但是这样的行动本身就是没有组织的,大家都是临时自发地从各个地方去的,不少人相互都不认识,加上当前的公民运动是主张“去组织化”的,因此也没法形成组织。于是就经常出现意见不一致、互相指责、各行其事的状况。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每一次碰头会的时候应该做这样几件事:1、当前形势分析;2、列出几个行动方案;3、分析每一种方案的具体实施细节、成功率、风险、需要的条件、注意事项、应急应变措施等;4、除了行动以外,还有一些事是需要有人去做的,比如为大家提供服务的事情。大家就此发表看法,最后总结归纳,然后各人自己选择按哪个方案去做、跟谁合作。不过,第4点需要确定是谁做,让大家都知道。大家只是发表自己的看法,可以是针对别人的看法提出不同意见,但不争论,不要指责和强加于人。真正有经验、擅长分析策划的人自然会发挥其能力并得到认同、支持。
此外,现场的人也可以将现场的情况尽可能详细地在网上通报,让网友们参与出谋划策。当然,有些事不便公开就不要说了。
二、关于资金管理。在一个组织里,资金管理是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的, 但对于这种无组织化的行动,不可能有什么管理制度,怎么办呢?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放在募捐公告里处理。在募捐公告里写明一些做法,捐款了也就认同了这些做法。究竟哪些做法应该、可以写在募捐公告里,这个大家现在都可以探讨,我说几点:
1、核查权。写明捐款多少钱以上的人才有核查权,核查到什么程度,需提供哪些资料证明其捐款人身份、捐款额度,以及通过哪种方式进行核查。这里 说的核查是指对原始资料的核查。这主要是防止五毛和特务捐个几块钱也吵吵嚷嚷地要核查,故意捣乱。其实真正有心捐助民主、维权运动的个人一般都不会去计较这个事情,但从道理上来说,你不能完全剥夺这种权利。
2、写明对参与行动者的资助标准。车费:长途费以特快列车硬座的票价为上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高于这个标准的,多出部分自己承担,不高于这个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短途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因为太难管理,参与这种行动总是要有所牺牲的。日生活费:(1)旅途:按实际旅途时间每天补助50元。(2)行动期间:每人每天150元,含餐饮 费、短途车费、住宿费。 
3、资助款发放条件:以到达事先公布的某个地点为基本条件,以证明其实际参与了这项行动。要求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并有照片证明。 
4、资助款发放方式:(1 车票,到达指定地点后即可报销来时的车票及领取旅途补助,并发放返程费 用(按来时的票价和旅途补助)。人家来了就肯定是要回去的,晚发不如早发,一来情况很难预料,他随时可能会被抓,不知关多久, 二来可以减少资金管理者的麻烦和风险。不管他去哪里,按来时的票价发放都是合理的。(2)行动期间的日补助则每天晚上发放。
实际操作中,可根据资金到账情况及已来到的人员数量和可知的将来到的人员数量调整暂时发放的额度,未发足部分记好账,包括确已来到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发到其手中的人。所有账目情况尽可能拍照发上网。
采取这些做法,一来可以增加可信度, 提高人们捐款的积极性,二来可以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鼓舞斗志,使行动成效更好,三来可以免得被指责、污蔑。 
以上是我的一点粗浅想法,大家可以进一步探讨使之完善,尤其是在以后的行动中再总结、研究,从而使得以后的行动不断走向专业化。

今天的民主、维权人士很多都将是未来民主社会的直接参政者,在现在的民主、维权运动中注意向专业化发展,不仅是为了使当前的事情做得更好,也有利于大家未来更好地参政。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浅谈法律系统的建立(时政)

徐琳

中国的专制集团不久就将垮台,中国将走向民主,这已是毫无悬念的事情。专制集团垮台后,必须尽快建立新的法律,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建立了符合民主原则的法律并切实执行,才算是真正实现了民主。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何建立新的法律,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也许有人会说,现在主要还是要考虑如何推翻专制,建立新的法律这个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太早,况且到时候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等一些成熟的民主国家的法律,甚至可以把台湾的法律先搬过来用着。但我认为,美国、台湾的法律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这还不是指其具体的法律条款,而是指在整体结构上的合理性。既然我有一些想法了,就不妨写出来,怕万一那时候我不在了,倒不是因为年龄、健康问题,而是在这个专制社会下,生命安全很难有保障。
首先我要提出一个新的概念:法律系统。以往说到一整套法律人们都是说“法律体系”,这是时代的局限,现在我们应该进入“法律系统”时代了。体系与系统的区别在于,体系只是事物的简单组合,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不强,对数量、特性的要求不是很严格,其中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缺少了,也仍然是一个体系;而系统则是有严格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组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具有层级性,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缺失了,那么其他那些事物的组合就不能成为系统。此外,系统还有一个是体系所没有的重要特性,那就是可运行性。不管是物化系统(例如汽车、飞机等)还是非物化系统(例如计算机程序、企业的管理系统等),它们都是可以运行的。如果我们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系统,那么利用计算机来进行案例的法律分析、辅助判案以及提供法律咨询也应该是可行的。
当然,系统也有简易系统和复杂系统之分,组成的部分越多,系统就越高级,功能性就越好。
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贝塔朗菲(L.Von.Bertalanffy)于二十世纪上半叶创立了系统论,但至今人们对它的开发运用还很不够。
那么,当我们开始要建立法律系统的时候,首先应该干什么呢?有人会说,先编写宪法。错!宪法固然是法律的最重要内容,但它却不是法律系统的最重要内容。如果先编写宪法,那么我们就仍然是按照原来的老路子走,所建立的就还是法律体系,而不会是法律系统。如果我们把“法律”这两个字去掉,问理工科的同学“建立系统前先要干什么”,相信他们都会回答“先进行系统设计”(幸亏我是学理工科的,哈哈)。
当我们要建一幢楼房的时候,肯定是要先进行房屋设计,施工前还要做施工方案;当医生要给病人做手术时,也要先制定手术方案;打仗也要有作战方案。可是,在建立法律的时候,却没有一个立法方案,这显然说不过去。当然,这是按照现在的科学、文化水平来说的,美国两百年前建国、建立法律的时候,人们都还没有认识到这些东西,那时没有这样去做那是情有可原的,而既然一整套法律建立起来了,用了那么久又没什么大问题,也就不可能轻易地进行整体性改变。如果到时候我们能这样做,那也许算是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如果美国等等民主国家都按照中国的法律系统模式重新构建他们的法律,那无疑是中国人莫大的骄傲。

因此,在建立法律系统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编写《立法方案》。文科生们有时候在编写大型文献的时候会搞一个编写大纲,但它比方案还是差得很远。
那么,《立法方案》有哪些内容呢?
我觉得它应该有这样一些内容:1、法律系统的结构设计,即有哪些组件,各个组件的功能、作用,相互之间的关系;2、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编撰法律的注意事项;3、各个法律组件的产生方式及修订方式。
组件我觉得有这样几个:立法方案、宪法、功能法、秉行法、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
为什么要有这些组件?它们有什么作用、功能?编写时要注意什么?我们逐一来分析一下。


一、《立法方案》
《立法方案》的作用、功能就是为了使法律系统编撰得更合理、完善、适用。它包括法律系统的设计、各项法律原则、注意事项等。
1、系统设计
包括法律系统的作用、各组件、子组件及其作用、相互关系等。其中各组件、子组件应明确列出。
法律系统的作用也就是法律的作用,它只需写在立法方案中就行了,其他各组件都是它的具体体现。那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呢?
法律的根本作用,也就是制定法律的目的,应该是保护人们的利益。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人们的利益,那还要法律干什么?一些国家的法律上虽然也写了这个作用,但却还写了一些其他的作用,而且把这个作用放在次要的位置,不是把它作为最根本的作用,那是故意耍花样。专制统治者颁布的法律是为保护他自己的利益的,他是不管人民的利益的,是强加在人民头上的。
当我翻开中国大陆的《刑法》看到“刑法的任务”,我就觉得好笑。刑法它怎么去执行任务、完成任务呢?只有具有意识能动性的人和其他动物才可能有任务,当然,机器人也可以有任务。刑法它自己根本就不能动,甚至它都不属于物质,怎么能有任务呢?编写者显然是犯了概念性语法逻辑错误。一个泱泱大国的法律居然犯这种低级错误,简直是贻笑青史。当然,这也许是他们故意这样写的,因为任务肯定是由上级下达的,那么“刑法的任务”也就应该是由统治者下达的,于是就让人觉得刑法只是为国家、政府所用的。
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但又并不是完全依赖国家政府去保护,也包括让人民群众自己利用法律来保护,而且可以说这方面更重要,因为只有当人们自己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时候,政府才有可能更好地去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的权益。而“让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正是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中最大的缺项,这就是典型的专制法律的特点。
要让人们能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在编写法律的时候就要在各个法律程序环节中写明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
各组件、子组件的作用是从法律的总的作用衍生出来的,它们各不相同,必须弄清楚。
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写在《刑事诉讼法》里的,这显然是不恰当的,这就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没搞清楚。《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用的,是对刑事诉讼的程序、方法及其中的权利等作出规定。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些东西都是属于刑事处置的手段,它们就应该是写在《刑法》里面的,把它们写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就使得《刑事诉讼法》变得不伦不类。《刑法》的作用就是用来判定刑事罪和对刑事罪作出处置的,它应该列明对违法者的所有刑事处置手段,《刑法》中未列出的处置手段就是不合法的。中国大陆的法律里面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
2、法律原则
在中国大陆的刑法中有“人人平等”这个原则,难道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刑法中的原则吗?显然不是,它是所有的法律都要遵循、不能违背的,因此它应该是写在《宪法》里面的,既然宪法里写了,其他法律文件中就不用再重复了。还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原则,也是这样。
所有的法律原则都应该是写在立法方案中,然后其他法律文件就不必再重复(除了个别重要的原则必须写在宪法中以外)。其他法律文件都要根据那些原则去编写,把那些原则用具体的做法规定落实清楚。
原则都是抽象的,作为具体的执行人员,他只能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去执行,而不能拿原则去执行。即使具体的法律条款与法律原则是相悖的,他也应该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款,这样做他不会被追究责任。当然,作为一个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如果他觉得具体法律条款与法律原则相悖,他可以不执行,并向上级报告。上级接到报告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审议。如果经过相关程序审议后判定该法律条款是错误的,予以了修改,那么,这个执法人员不但不应受到追究,还应予以奖励。但若最终判定该法律条款是对的,那么就要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所以,执法人员不按具体法律条款执行是有风险的,这不是一般人能干的。
由于法律原则是抽象的,因此人们对法律原则的理解可能不同,尤其是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更无法准确判定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律原则办事,他只能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按具体的法律条款办事。如果执法人员没有按具体的法律条款办事,他可以拒绝配合。如果执法人员是按具体的法律条款办事的,被执法者即使认为这个法律条款有问题,他也应该先配合执法,然后再申诉。
3、注意事项
有一个关于文化程度的定位问题需要注意。
人们经常说中国的法律普及不够,法律界人士也总是说法律普及工作难度很大,这是为什么?事实上,现在除了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几乎就没什么人懂法律,不懂法怎么能让人们守法和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呢?
我们的法律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能弄懂,但必须让某个知识层次以上的人能弄懂,那么,法律宣传普及的最低的对象是什么?这就需要考虑并作出规定,然后,我们的法律再按照这样一个知识层次的水平进行编写,这样才能保证这个知识层次以上的人都能弄懂,于是对他们进行宣传普及才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甚至很多人不需要你去宣传普及他自己就能学习、掌握),而最终是使他们弄够较好地遵守、运用。现在人们一涉及到司法事件就想到请律师,这主要就是因为对法律不熟悉。然而,律师不可能象人们自己的影子一样随时跟随着,很多情况下就是由于律师不在场而导致当事人遭到不公正的待遇。更何况不少人请不起律师,即使国家有法律援助制度,也难以起到很好的效果。俗话说,求人不如求己。只有让更多的人掌握并善于应用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减少司法事件中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司法发展到一定水平,应该反而是律师不多了。自我辩护的比例(自辩率)也是反映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特征性指标,当然它是指在人们普遍能请得起律师的情况下。
法律的知识水平的设定应该是与国家的义务制教育的毕业水平一致的。一个人读完了义务制教育的年级,毕业了,就应该达到了能掌握、运用法律的水平。
古人之所以可以把法律刻在鼎上来警示人们,除了是因为那时候的法律内容较少以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通俗易懂,稍有文化的人一看就明白。如果不是通俗易懂,你就是印在人们的衣服上也没用。
法律的通俗易懂不仅仅是体现在字词的运用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内容结构、表达方式、语言逻辑上。而当前的法律在这些方面就做得很不够,很不清晰,显得很零乱,东一下西一下的。
当然,现代法律毕竟内容还是不少的,一般人即使能全部弄懂也不可能全部都记得住,但起码要保证人们在看到法律的时候能较容易弄明白,同时政府的司法机构在进行司法活动的时候要提供相应的法律内容给当事人,这样就可以不必动辄请律师了。
此外,为了便于以后实现计算机辅助办公,要注意法律条款的条理性,步骤严谨,指向清晰。

《立法方案》是给编撰人员用的,它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它甚至都不用通过民众的投票来确认,它只需要法律编撰小组及相关负责人同意就行了。当然,它应该向公众公布,听取群众的意见。当要对法律系统作较大修改或增加组件、子组件的时候,应该先修改立法方案。也就是说,立法方案并不是在法律系统建立后就没用了,它是伴随法律系统一直发挥作用的。

二、宪法
宪法的作用是阐明法律的作用,哪些东西受到法律保护,以及用什么方式来保护,包括政府机构的设立、其职能、基本程序规则等,这就是宪法的主要内容。当然,人人平等这个最基本的原则是万万不可漏掉的。
宪法不是操作性的法律,没有详细的步骤、量化指标等,也就是一些大的基本原则,不够具体,它并不能指导人们怎么做,只是人们不能违背它。如果把什么都写到宪法里,那就成了一个大杂烩,也就不存在宪法了。古代的法律只有那么几条,后来才不断扩充,进行分类,并有了宪法。
宪法必须真正代表民意,由绝大多数民众同意,而其他法律只需相关机构按程序审批经公示后即可颁布实施。当然,不管是宪法还是什么法律,不管什么时候,只要有较多的人反对,就应该启动有关程序重新审议,必要时经全民表决。
民主制度实行分权制,这种分权不仅仅是指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也包括很多事情不是单一由某个部门、机构包办,因此,各部门、机构的职能不能只是笼统地说,而应根据具体事情的程序环节来设置。例如中国大陆的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这样笼统地说是不行的。当然,以后也不会再叫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
中国大陆的宪法中“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义务是什么?义务是指“最好是去做、应该去做的事情”,但它不是“必须做的事情”。没有履行义务,并不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事情,那就是责任。义务属于道德范畴,责任属于法律范畴。道德范畴的东西不必写进法律里。如果要写进法律,那就不是义务,而是责任,要用“必须”这样的词。

三、功能法
功能法是指在法律系统中具有特定功能的组件,它是对所有的其他组件都适用的。例如,立法法是规定所有的法律的产生、修改程序的(当然,每个法律组件的产生、修改程序可能不同,像一些专业技术较强的法律,应该有专业协会、专家审议的环节),诠释法是对与法律有关的所有字词含义等作出规定的。
举个例子,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中,有些法律部门中写了对“以上”、“以下”的解释,有些法律部门又没写,其实只要在诠释法中予以规定,那么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是这个意思。


四、秉行法
秉行法就是给国家政府的机构执行所用的,也就是现在中共法律所说的法律部门。我觉得“法律部门”这个词太别扭,意思不那么直接,容易造成误解,就改用“秉行法”来代替“法律部门”。 秉行法就是用来操作、执行的。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把宪法也视为法律部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秉行法应该根据各项事情的程序步骤进行编写,避免笼统、凌乱,同时,在各个环节写明各相关人员的具体权力、责任和权利。因此,立法、司法系统也需要同步进行设计。

五、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法律,但可以是法律系统中的组件,它们是用来约束部分人的,不像宪法和秉行法是约束所有人的。但是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律认证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每个企业都有其规章制度,但那些规章制度有可能不符合法律,或者有霸王条款。当企业规章制度经过法律认证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纠纷的时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处罚行为是合法的。没有经过法律认证的企业规章制度不能用来处罚员工,即便在劳动合同上写了也没用。当然,即便企业规章制度经过了法律认证,员工不服处罚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显然他败诉的风险较大。一旦企业败诉,企业的处罚必须撤销,赔偿对员工造成的损失另加适当补偿(这个要作出明确规定),但企业可以追究认证服务机构和认证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规范企业行为,二是减少诉讼量。当然,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认证不是强制性的。
行业标准这里就不详谈了,本人考虑还不够充分,但我认为它很有必要把它纳入法律系统。


说实话,我不是学法律的(当然中国大陆的法律学了可能更糟糕),也没时间进行太深入细致的思考,但我相信,我的这些粗浅的看法对未来法律系统的建立会有一些启发作用。

谈谈钓鱼(时政)

有朋友跟我说:有特务公开引诱性悬赏暗杀,如果有不明真相的义士接受,必有事。
        我认为,对此不必担心。如果真是钓鱼的,那肯定是看不上小鱼的,免得因为钓了小鱼而使自己暴露,得不偿失。所以,当你与他联系时,他会考察你的实力,当他发现你是小鱼,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你,不会让你去实施,既然没实施,也就没多大的罪,懒得去追究你。当然也有可能会以另外的事搞你一下,关一阵子,那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如今坐牢已经成了一种荣耀。
        这种钓鱼的肯定是想钓大鱼,而大鱼是不会轻易上钩的,否则也就算不上大鱼。真正的大鱼,必是有实力的,既然有实力,也就不需要靠这种悬赏。
        搞民主应该是有多大实力做多大的事。没有实力却想做大事,别说朋友不帮你,就是敌人也不把你当回事。当然,你爱怎么做是你自己的事,自己承担后果就是了。不过,只要你做了有利于民主、不利于专制的事,人们都会给予道义上的支持、援助。
        所以,你不用管他是不是钓鱼的,让他去公开悬赏好了,那至少也是对邪恶的一种威慑。如果有人愿意去试一试真假,那也不是坏事,风险应该不大,但是一定要做好补救措施,万一自己出了事,有可信的朋友把消息和真相发出去。

当前特务的主要任务(时政)

当前,混在民主人士中的特务已不是简单地为了获取情报,据我分析,他们主要任务有三个:1、资金截流;2、把民主圈搞乱;3、钓鱼。
        资金截流是指把各界资助民主运动的钱吸引到他们那里去,尤其是境外的资金,为此,他们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也就是徐水良指出的“与其不让你们搞民主,不如我们自己搞民主” ,因此,他们会做一些看起来是有利于民主的事,但不会是惊天动地的大事,不会使当局很被动、难堪,并且是有一定地域局限性的,然而却通过网络媒体宣传使他们有较大的知名度。他们会以一种类组织化的形式存在,这样才能吸引到较大的资金源,当然这需要境内境外的配合。别人搞组织化、类组织化是有风险的,但他们显然不会有事,再高调也不怕。
        把民主圈搞乱,主要是挑起观点之争和派系之争,甚至破口大骂,让大家斗来斗去,结果一是导致分裂,二是相互拆台,三是使一些人悲观失望。当然,不是说所有参与观点之争、派系之 争、破口大骂的都是特务,但这样做显然正是特务所希望的所以大家还是要注意树立圈子的良好风气,提高自己的公民素质,避免被特务利用。
        钓鱼主要是钓那些激进的想搞暴力行动的,因为这些人才是当局最担心的,为此,那些特务首先是自己表现得很激进、暴力,从而吸引有这种倾向的人过来,然后进一步了解,套他们的话,甚至说自己准备采取什么行动,但又弄得神神秘秘的,看你有多大的兴趣,并且以对你不够了解、不够信任为由,要你说出一些有价值的秘密作为交换条件,当你说了后,他又说这不算什么,诸如此类。
        同样,也并非所有的激进的、主张暴力的都是特务,但这些人有可能会被特务利用,成为被动的钓饵。   
        尽管如此,也没什么可怕的。走公开化、无组织化的公民运动路线,相对来说风险较小。即便是被抓了,那也是一种荣誉。
        不管当局采取什么手段,都改变不了覆灭的命运。

致王全平律师(诗歌)

你驱车驰行两千五百公里
去声援丁家喜案的开庭
只因车身喷了财产公示的标语
他们就把你给拘禁  

监禁算得了什么 
对此你早已料定
在一个不合理的社会里
那是对抗争者最好的授勋

只有进去亲身体验  
才能更了解他们的邪恶暴行
不起来抗争
又怎能迎来正义的光明

你也曾经是一名警察
想维护正义却力不从心
你以为做一名律师
能够保护更多的百姓

可是这邪恶的体制
不断制造出荒诞的冤情
要想彻底杜绝冤案
只有把民主制度推行

记不清你有多少次这样的行程
多年来你四处维权奔波不停
但这绝不会是你最后的行程
你的愿望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

2014年4月6日星期日

悼念曹顺利(诗歌)

     3月14日傍晚,闻曹顺利
不幸离世的噩耗,悲愤难平,
彻夜无眠,作此诗以悼念

曹顺利
多么吉祥的名字
寄托着美好的愿望
可是这邪恶的专制体制
却把这美好的愿望碾碎
不仅使你英年早逝
还让你受尽了折磨屈辱

凭着天资和勤奋
你攻取了法学硕士学位
进入了劳动人事部
也许你可以继续顺利
只要你无视邪恶和卑鄙
但是良心和理智
使你不能不把他们揭露

结果你被开除了公职
不得不走上上访维权之路
自己维权的艰难
使你开始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
你向当局提交了人权行动计划
却被他们两度投入监牢
你终于看透了专制的邪恶

于是你投身到民主事业中
把争取人权当作自己的使命
为了揭露当局人权报告的虚假
向世界反映中国的人权真相
你带领几十个公民
坚守在外交部大门外
历时数周风餐露宿

就这样你成为了当局的眼中钉
意欲除之而后快
他们把你秘密逮捕、关押
随后套上寻衅滋事的罪名
不仅残酷地虐待
甚至还不给你及时治病
最终夺去了你宝贵的生命

说什么中国人权比美国好五倍
谁知道掩盖了多少血和泪
说什么中国人权是历史上最好
事实上是有史以来最糟糕
一党专制是万恶之源
不把它废除
人民就永远是被任意屠宰的牲畜


曹顺利
愿你走向天国的路顺顺利利
愿上帝抚平你在人间遭受的创伤
你放心吧
你的事业我们绝不会放弃
虽然民主之路不会顺利
但我们一定会取得胜利!

不必(诗歌)

——写于茂名反PX活动期间

不必解释它有没有毒
只需问人们愿不愿意
如果没有多数人赞同
它就失去了公正道义
不必逼人们签什么责任书
签了也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
人们随时可以用遊行示葳表达
这是我们应有的权利
不必派武警来维稳
我们本来就没想让事态升级
只要政府不捣乱
我们就能保持良好的秩序
不必出来避什么谣
民众自己会去辨析
谣言总会不攻自破
只要政府不封锁消息

从台湾学生占领立法院谈政府场所秩序管理(时政文章)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不能说学生占领立法院,只有采取武力方式的才叫做占领。立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办公场所,属于特定公共场所。既然是公共场所,那么公民就可以进去,呆在那里。政府办公场所之所以要允许公民进入,一是因为那本来就是属于人民的,二是为了让公民监督、防止腐败,三是为了拉近公民与政府的距离、让公民了解政府的工作、便于公民参政。
       
但立法院等政府办公场所又是特定的场所,是政府人员办公的,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对非办公人员予以驱逐。
       
那么,怎样维持政府办公场所的秩序呢?首先,应该将政府办公场所的各区域向市民开放的时间、条件予以公布,不能进入的时候必须挂公告牌,说明原因、依据、主管部门。可以进入的区域标明允许进入的人数。当有人违反规定时,必须由专职保安人员驱离,驱离的动作不能有伤害性,事先必须警告,整个过程必须录像,由于录像证据不足导致的伤害纠纷应由政府承担责任。专职保安人员只能将违规者驱离到规定的缓冲区外。在将违规者驱离到缓冲区边界上时,如果之前发生了肢体接触,保安人员应询问对方是否需要到医院检查,是否需要通知亲友前来接应。如果对方说不需要,则政府对其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对方说需要,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规当事人和政府各承担一半。违规者可事后通过法律途径向政府索赔。
       
专职保安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着制服不能离开规定区域,否则一旦发生与其有关的事件将采信对其不利的证据。对于违规者要予以记录,对于多次违规者,法律应规定可采取何种措施处理,包括进行精神病鉴定、限制自由等,由另外的执法机关执行。
       
以上是针对个别少数人的情况的。当有较多人不听劝告聚集到政府办公场所的时候,保安人员不得采取主动性身体接触的行为,可以立即调派更多的保安人员前来维持秩序,主要是采取阻挡、排推(用身体或盾牌推,肢体不接触)的方式。如果无法控制局面、无法保证政府办公场所的正常办公,就要安排工作人员撤离,并发出公告。然后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通过对话、协商、讨论、表决等途径解决问题,务必做到仁至义尽,不轻易动用武力。
       
在各种途径已做足功夫,政府取得了民意支持、聚集者失去道义的情况下,如果不得不采取武力清场,那么必须做好各种准备,比如,准备好救护措施,准备好充足的摄像设备确保全方位摄像,清场人员必须有明显标识,所配备的装备,等等,这些都必须制定方案、做出规定,并予以公示,在采取行动前必须让聚集者有充足的时间撤离。行动中尽量不要造成对方的身体伤害。
       
如果聚集者先动武,也要采取宁可政府方人员吃亏、不可扩大事态的做法。
       
军事要地等绝对不许进入、接近的地方,采取另外的管制方式,但也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要的警示、警告,警示必须注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部门;2、充足的摄像记录;3、事件必须上报;4、有关机构必须定期检查、上报。

谈谈台湾学生长期占领立法院事件(时政文章)

        首先,公民有用任何非暴力的形式表达诉求的权利。所以,只要学生没有采取暴力,就是合理的。但是,合理不等于合法,合法也不等于是合理,政府就是要在合理与合法之间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如果法律上对占领立法院这样的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处理,但不管采取怎样的措施,都不能滥用武力。即便学生有实施暴力,政府不得不采取武力解决,也必须慎重,不能扩大,因为那可能是个别人故意捣乱。如果政府可以扩大使用武力,那么政府就可能故意派人混进去搞破坏。这是中共一贯采取的手法。
        对于学生长期占领立法院的行为,政府应该积极地采取其他的措施来应对,包括积极对话,各相关部门提出各种议案进行讨论、表决,甚至进行全民表决。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在实施前必须充分公告,让市民和学生有时间考虑和做应对准备。

        在各种途径已做足功夫,政府取得了民意支持、学生失去道义的情况下,如果不得不采取武力清场,那么必须做好各种准备,比如,准备好救护措施,准备好摄像措施,清场人员必须有明显标识,所配备的装备,等等,这些都必须制定方案、做出规定,并予以公示。

        台湾的这次学生长期占领立法院事件,反映了台湾法律的不够完善和处理这类事件的经验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