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用5:4的投票结果,宣布同性婚姻合法。
之前我就写过一篇文章《同性恋结婚的法律意义》,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讲的,例如当同性恋的一方因故不在(在异地或突然死亡)的情况下,由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另一方就无法代为履行一些与之有关的法律手续。 (也许美国的裁定是受了我这篇文章的影响呢,哈哈!)
其实,更重要的理由是,恋爱、婚姻本是一个纯粹私权范畴的事情,任何人(包括政府)都无权干涉。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制定的法律赋予了婚姻法律上的权利、效力,但却把同性恋婚姻拒之门外,这是不公平的。既然我们不能判定同性恋违法,为什么要判定同性婚姻违法呢?既然不能判定同性婚姻违法,为什么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呢?
所谓私权范畴,就是不涉及他人、对他人没有影响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对他人没有影响,我爱怎样就怎样。
不能以多数人的意志来侵犯少数人的权利。这就是宪法的意义。
据说,有些(不是说全部)同性恋者是由于性器官异常。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更应该给予同情、理解。还有些同性恋者可能是由于身体激素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她)愿不愿意去治疗、调整是他(她)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强迫他(她)去治疗、调整以达到所谓的正常,谁又能确保他(她)在治疗、调整后不会出现其他问题?他(她)基于这种生理状况去追求他(她)想要的生理需求,这是天经地义的。别人强行剥夺他(她)追求他(她)想要的生理需求的权利,这不是很不人道吗?他(她)碍着你什么事了?
美国是一个自由的宪政民主的国家,他们通过民主程序作出怎样的决定是他们的自由。那些还生活在专制压迫下的中国基督徒们不把矛头对准专制,不努力推墙,却干涉起美国的内政和自由来了,这真是天大的笑话。
中国的一些基督徒们以美国是一个以基督精神立国的国家来指责美国正在远离上帝,其实是中国这些基督徒没有真正理解基督精神。基督精神就是要人们平等互爱、遵守契约。如果我们剥夺同性恋者们的婚姻自由权利,这难道是符合基督的平等互爱精神的吗?让同性恋者们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维系他们的关系,这难道是符合基督的遵守契约的精神的吗?
有基督徒把同性恋婚姻说成是上帝不喜欢的婚姻,我觉得好笑。别忘了,上帝曾经是要亚当和夏娃不要偷吃禁果的,如果亚当和夏娃真的听从了上帝的旨意,那么岂不是就没有现在的人类了?
上帝只不过是一个借喻、象征,心领神会就行了,不必把自己当成上帝的信使,去干涉他人的自由。西方的尤其是美国的基督徒们就能够真正领会基督的精神,所以他们没有受到圣经的约束,从而在科学领域为人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如果上帝要惩罚那些同性恋者,那就让上帝去惩罚吧,想必他们是宁愿受此惩罚的。同为凡人,何必去加害于他们?莫非你想扮演烧死布鲁诺的17世纪初的大主教?
如果向上帝的祈求真的有用,请中国的基督徒们把所有的精力用在祈求上帝尽快铲除中共这个恶魔吧!阿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