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1日星期日

关于柴玲与远志明事情的看法

        最近不少网友都在转发柴玲关于被远志明牧师强暴一事致远志明牧师的一封信,我本来不太感兴趣。看了张国庆先生写的《柴玲是被远志明牧师强奸的吗?》 一文,觉得有些道理,也想说几句。我觉得,像被异性强暴这样的事情,要么就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要么就不要在公众平台上说。按照柴玲的说法,强暴是发生在美国,而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具有很高的公正性,对妇女权益尤为重视,律师的水平也是很高的,只要证据确凿,完全可以使强暴者受到制裁,连拳王泰森都没能逃得过惩罚。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个案因证据不足而没能使强暴者受到应有的判决,但不管怎样,要尊重法律。尊重法律首先是遇事要通过法律解决,其次才是尊重法律的判决结果。在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情况下,在公众平台上大肆张扬此事,并采用一些容易误导、引起争议的字眼,这是不合适的,反而会使自己处于被动,甚至可能会被反诉侵权。当然,一些知名人士明知对方是故意挑事、借机炒作,往往会不予理睬。
        事实上,异性之间的性事,在法庭以外往往是很难说得清楚的,到底有没有发生?到底是强暴还是自愿?外人很难作出判断。像柴玲这种在大学时就堕过两次胎的女人,即便与远志明发生过性接触,其自愿的可能性显然是比较大的。当然,我不是法官,也不是陪审员,我并不是对事情作出定论。我只是认为撇开法律去谈这种事不合适。当然,如果事情是发生在中国,对方又是权贵人物,那么情况又有所不同,因为中国的法治环境很不正常,执法者常常不作为,人们去起诉经常是不被受理,受理了也得不到公正的裁决,根本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依权治国、依爹治国,什么
戴套不算强奸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阴茎折断死亡却判被强奸者有罪等等荒谬的事时有发生,以致人们往往只能通过公众平台寻求帮助。但柴玲的事发生在美国,用这种方式就不合适了。
        还有一个网友说,柴玲可以在刽子手都没有认罪的情况下就原谅屠杀学生的刽子手,却对远志明牧师穷追猛打,反差也太大了。这确实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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