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3日星期日

想念王登朝

        今天是38日,四年前的这一天,深圳警察王登朝因策划举办宣传民主的集会而被抓,之后被判刑十一年。王登朝作为一名警察,三级警督,任职保安公司经理,他没有替这个邪恶的政权助纣为虐、残害无辜,没有利用职权大捞私利、贪图享受,而是积极宣传、推动民主,他的行为反映了当今体制内包括公安系统中不乏良知、觉醒人士,甚至不乏积极推动民主的人。正是因为王登朝的特殊身份,导致他被重判。
        
尽管由于当局的提前抓捕使得王登朝的集会没能搞成,但他的被抓捕、重判以及他的特殊身份依然起到了巨大的宣传作用,他的名字和事迹海内外广为人知,唤醒、激励了很多人。这就是行动的力量,这就是当局无论怎么做都逃不脱失败的命运的必然规律。中国的民主事业的成功,有王登朝的一份大大的功劳!历史的篇章不会把你遗漏,弟兄们更不会把你遗忘。
        
王登朝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业务能力很强,但是这个邪恶的体制对正直的人是压制的。等到中国实现民主了,王登朝一定会成为一名国家精英,发挥出他的杰出才能,造福于社会。
        
四年过去了,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更多人觉醒了、站出来了,另一方面当局的打压也更严、范围更大了,但这些都预示着专制离垮台不远了。
        
作为王登朝事件的参与者之一,我虽然随后也被抓了,但关押时间很短,只是被刑拘一个月、秘密关押两个月。但我无愧于登朝兄弟的是,出来后我一直在战斗,而且越战越勇。只有这样,才能让登朝兄弟早日获得自由。
        
我曾经说过,王登朝肯定不用把刑期坐满,只是我不知道, 到时候是我去监狱门口迎接他出来,还是我和他一样同时被朋友们迎接出来。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总之我们很快会赢得胜利!  
        
而此刻,我只能一遍又一遍地听着、哼着我写的歌曲《坐牢的姐妹兄弟》。
        
保重,登朝兄弟! 

                              ——2016.3.8

2016年3月11日星期五

从梁彼得警官误杀案件谈法律的发展

    最近国内言论环境糟糕,不仅官方严加管控,连民间人士也帮着官方钳制言论,我只好说说外国的事。
 看了胡平先生发表的《对梁警官的判决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一文,我觉得有一定道理。但这并不表示我完全赞同其所有的观点。不过我要感谢胡平先生的文章触发了我写本文的灵感。
 我不想再就这个案件本身说什么,我想从这个案件出发来谈谈法律的发展问题,这将有助于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以及更好地保障判决公正。
 警察开枪误杀平民事件在美国发生了不少,一直以来人们关心的都只是每一个案件是否判决公正,但是在“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这类案件”、“怎样防范、减少”这方面思考得不够,以致这类事件屡屡发生。
 既然是误杀,那就是本来不应该开枪的,但是却因为各种原因而开了枪。当然有些案件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警察没有被追究责任,但毕竟被杀的平民是无辜的,不应该死去的。因此,防止不当开枪是关键。
 美国警方并非没有采取措施,他们至少做了两件事:一是规定非射击时抠扳机的手指不能抠住扳机,必须放在扳机护环外;二是对警察的配枪进行了改造,加大扣扳机的力度,使得不容易因惊慌误触而走火伤人。
 但是我认为这两个做法其实并不好。手指放在扳机护环外的规定会使警察在应该射击的时候不能及时射击而先被攻击;加大扣扳机的力度做法,一来,对于力气大的人,一样会因惊慌误触而走火伤人,大象受惊甩一下鼻子都能把小树碰断;二来,不利于警察在受伤、体力下降的情况下开枪还击。
 当然,从枪的构造上想办法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我认为,在枪的构造的改进方面,更好的做法是,在扳机上再做一个二级保险装置,在一级保险打开了的情况下,扳机抠一下打开二级保险,然后再抠扳机才能发射子弹。关掉一级保险的时候,二级保险也相应地随着关闭。这样,第一颗子弹的射击需要抠动两次扳机,就不容易因惊慌等原因走火,因为它不仅有一个行为上的转折,还有一个意识上的转折。如果第一次是由于惊慌造成的无意识动作,那么第二次抠扳机则必定是有意识的行为。而一个突发情况只会造成一次惊慌反应。尽管发射第一颗子弹时需要抠动两次扳机,但对于一个稍有训练的人是可以很快完成的,并不会贻误战机,何况警察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其首先的反应应该是躲避,这个在后面我还将进一步阐述。
 不光是巡警用的手枪应该设计制造成这样,我觉得民用枪支也应该这样,平民在这方面的素质更低,更容易造成走火误伤,尤其是被小孩拿着玩耍的时候。军用枪支就不必这样做了。
 强行要求所有持枪公民都换成二级保险的枪这种强制性做法是不符合美国的法律精神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只能是利用法律上的“诉讼不利”手段来使人们自觉去换,即,通过宣传告知人们:佩带使用非二级保险枪支在相关诉讼中会处于劣势地位。这样就比较符合自然法原则,即你爱怎么做是你选择的自由,但你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是仅仅从枪械改造上想办法显然是不够的,毕竟人是事件的主体。在诸多案件中,当事警察都说是“以为遇到了危险于是开了枪”。那么警察遇到什么样的危险可以开枪?怎样才是有效的判断?如果对此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就会被滥用。美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但在警察使用枪支上却并没有充分体现。
 警察是特种职业,是经过挑选、系统的学习、训练、考核的,不合格的要淘汰。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是要保持高度警觉性的,应该随时注意选择有利位置,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因此,在警察与平民遭遇时,警察是优势的一方,平民是劣势的一方。警察在巡逻时误杀平民,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一种耻辱。
 警察巡逻遇到突发情况时,在不能确定自己受到可能致命的威胁时,首先应该是进行躲避,并表明身份、发出警告。选位、躲避这是警察的基本功,表明身份、发出警告是在发生情况时必须履行的基本程序。警察只有在确定(而不是以为)自己面临危险时,才能开枪,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开枪,如何判定,这应该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不该开枪而开枪的事件就会继续发生。
 美国法律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它遵循自然法,主要以行为后果来判定是否犯罪,对行为没什么规定,法律条文很少,只要不对他人造成伤害,几乎什么事都可以做。正因为对行为没什么规定,法律条文很少,所以其司法判决采取陪审团裁决制,一来一般民众不需要学习法律也可以担任陪审员,二来,也必须由陪审团裁决才能防止随意判决。与之相应的是过去的案例可以成为后面的判案的依据。
 与英美法系相对的大陆法系则是强制法,主要以行为本身来判定是否有罪,对各种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英美法系更符合人性,宽松自由,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大陆法系不太符合人性,约束太大,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现在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就是绝对完美的。英美法系是英国最早采用的,后来美国从英国殖民下独立后也采用了这一法系,并且运用得很好,所以后来就将这种法律体系称之为英美法系。在工业化不够发达的时期,尤其是冷兵器时期,民间危害社会的行为种类较少,危害程度也较小,英美法系就显得很适用。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民间危害社会的行为种类多了,有些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因此人们觉得有必要对那些危害较大的行为作出规定,只要做了该行为就属于违法犯罪,不必等伤害他人的后果发生。所以,现在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在其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对行为的规定,即所谓的英美法系向大陆法系的靠近。由于采用英美法系的都是民主国家,其立法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并且民众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游行示威抗议自由,使得立法能充分体现民意,因此这种变化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采用大陆法系的都是专制国家,因为对民众行为的严格限制有利于统治者更好地实行专制统治。随着时代的进步,专制国家最终必然转变为民主国家。在国家转型建立新的法律体系时,可以在英美法系的框架下结合大陆法系来制定法律,因为国家在转型时,民众素质还比较低,民间也积累了一些仇怨,需要对一些比较有危害的行为作出规定。例如公民持枪这个事情就不宜过早放开。
 和平转型的国家则往往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修改,因为需要用原有法律来维持过渡期的稳定。
 但是,由当权者主导的渐进式和平转型是行不通的。专制体制及其统治者是没有诚信的、不确定的,不管其做出了怎样利国利民的事,只要还没有对其体制作出重大的、关键性的改变,人们对其改革的诚意就会存疑,就会有人图谋推翻之。而在这种渐进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官僚们摸不准其真实意图,就会出现消极情绪,使得国家机器变得比较虚弱,很容易被推翻。慈禧太后的变革被辛亥革命终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并不是说辛亥革命不应该搞,而是慈禧太后如果是真的想实行宪政民主,就不应该采取渐进式,必须尽早作出实质性的、关键性的重大变革。当然,也许慈禧太后根本就没想真正转型。不管她是否真的想转型,都必定会爆发革命,不是辛亥也会是其它,总会有些人等不及了。不镇压呢,会有越来越多人起来造反,镇压呢,又犯下新的血债,人们更不相信你会变革了,同样会起来造反。所以,渐进式变革它是无解的。
 喔嚯,说了不说国内的,怎么又说国内了。不过,我说的是大清朝,没说裆下。写错了,是“当下”。哈哈哈哈。


                           201638

周杰伦的笑话

        “每一张专辑一定要有一首中国风的歌曲,这首歌《千里之外》希望你能喜欢。” 周杰伦那充满自信的声音大概迷倒了不少女粉丝。
        这首歌倒是挺好听,但这番话却有问题。
        什么叫“中国风的歌曲”?不知道的人可以上网查一下,网上列举了其四个特点,其中第一个特点就是: 中国风的歌曲多采用“宫调式”的主旋律。(五音调式是我国特有的民族调式。五音的名称分别是:宫、徵、商、羽、角。以宫音为主音的调式称为“宫调式。)
        中国古代的音乐采用的是五声音阶,这五个音按音阶顺序应该是“宫、商、角、徵、羽”,即相当于现代简谱的“1、2、3、5、6”,它比西方音乐采用的七声音阶少了4、7这两个音。这两个音是半音,在音阶中属于不和谐音。中国古代的筝、扬琴、琵琶这些弦乐器都是可以奏出这两个音的,但中国的古人认为这两个音不好听, 就把它们取消了,于是成了五声音阶。中国人经常用“五音不全”来表示没有乐感、不懂音乐,其实有了五音也还是不全的,这是典型的五十步笑百步。
        “宫调式”就是以“1”为主音,最后必定以“1”结尾,相当于西方音乐中的“C大调”。但两者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宫调式”只用“宫、商、角、徵、羽”这五个音,而“C大调”则所有音都可以用,不仅包括4、7这两个音,还包括其他所有的半音。所以西方的音乐作品丰富多彩,艺术感染力更强。
        当然,中国古代的音乐也有不错的作品,有其独特的魅力,但好作品不多,风格也比较单一。就那么点稍微好一点的东西,却硬要美其名曰“中国风”,这本身就是一个笑话。五声音阶就已经是一个笑话了,还要再来一个“中国风”,生怕别人笑不够。
        当然了,你硬要打“中国风”的招牌,咱们也管不着。可是,既然你说是中国风的歌曲,那就应该完全符合其特征定义。然而,在《千里之外》这首歌里,就多处出现了“4”(发)这个音,更不要说后面的变调了(升了半度音)。这哪还是什么中国风呢?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具有中国音乐特色的歌曲”。“是”与“具有某种特色”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淆概念是赵家一贯的伎俩。没想到周杰伦到大陆来发展,竟也变得这样了。
        “4”(发)这个不和谐音通常用来表现悲伤、悲愤、忧愁这类情绪。《千里之外》就是一首表现悲伤情绪的歌曲,如果不用“4”(发)这个音,其艺术魅力将大打折扣。
        艺术是没有国界的,好的作品自然会受人欢迎、广为流传,不必刻意去标榜什么,显得与众不同,否则结果往往是成了笑话。
        过于强调国家、民族,不尊重客观规律,不顺应世界潮流,就必然要闹笑话。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歌曲《坐牢的姐妹兄弟》


与燕文薪律师探讨

   燕文薪律师所写的读刘晓波《胡耀邦逝世现象评论》三篇文章的读后感,我不能苟同。 
        燕律师引用的刘晓波的话 “中国知识界,特别是开明派知识分子,最应该做的,不是悼念和赞美胡耀邦,而是面对至今仍在狱中的魏京生、徐文立等人进行群体的自我忏悔。” 我不由得联想到毛腊肉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年的再教育”等等最高指示,俨然一副革命领袖风采。什么叫专制?专制就是一切按统治者的意志。我们追求的是自由民主,只有自由民主这个东西是共同的,其他一切遵从各人自便。悼念和赞美胡耀邦与追求自由民主相悖吗?会阻碍吗?
        燕律师说当今知识界“双重标准仍在,明君期盼仍在,策略之说仍在,缺乏独立性仍在”,我倒认为,在追求自由民主这个根本目标之外,还要以行为方式来衡量,恰恰是在搞双重标准,而不允许他人有自己的策略、强求他人与自己的行为一致,恰恰是抹杀独立性、搞独裁的表现。不管是那些悲叹中国没有甘地、曼德拉、昂山素季的人,还是责怪人们“忽略、回避、绕开”的人,都恰恰是明君期盼心理在作怪。
        曼德拉、昂山素季们的成功有其偶然性,没有德克勒克就成就不了曼德拉,没有吴登盛也成就不了昂山素季。曼德拉和甘地还有其天然的聚合剂——反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当今中国大陆却没有类似这样的天然聚合剂,如果谁还成天拿这个那个问题当政治分水岭来搞分化,那么他绝不可能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变革的领袖人物,充其量也只能是一股势力的头目,究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还是阻碍社会进步的也未可知。
        社会变革中有或者没有领袖人物,都不一定是好事,也不一定是坏事。但是,领袖不应该是刻意培养、扶持、抬举而成的,所谓可遇不可求。如果他能被“忽略、回避、绕开”封杀掉,那只能说明他本来就不够格。如果是个别人“忽略、回避、绕开”他,那是那个别人的问题,根本不用担心、计较;如果多数人都“忽略、回避、绕开”他,那就是他自己的问题了。
        刘晓波的那三篇文章写于1989年,时间过去了近三十年,后来他的思想也在不断成熟,他如今也已入狱好几年了, 他现在对这些问题是怎样的观点、态度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不管怎样,他对中国的自由民主事业的贡献是不可能被“忽略、回避、绕开”的,至于他能不能成为中国的甘地、曼德拉、昂山素季,这个我说了不算,谁说的都不算,反正成了就成了,没成就没成。不管他是否能成,不管是否有人能成,中国都将很快实现自由民主,这却是毫无疑问的。

附燕文薪原文:
        今天我读了晓波先生关于《胡耀邦逝世现象评论》的三篇文章,大为震撼,相见恨晚!晓波先生写于1989年的这三篇文章,高屋建瓴、鞭辟入里,至今读来仍令人击节赞叹。联想到去年胡耀邦诞辰一百周年时,民间社会尤其是知识界思想界的好一番热议和追捧,真正实在是太可笑了!时间已经往前推进了快三十年,然而,中国知识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依然是没有任何的进步,有许多则是大踏步的倒退。双重标准仍在,明君期盼仍在,策略之说仍在,缺乏独立性仍在,漠视民间仍在,甚至奴性仍在。晓波先生在文章的最后说:“中国知识界,特别是开明派知识分子,最应该做的,不是悼念和赞美胡耀邦,而是面对至今仍在狱中的魏京生、徐文立等人进行群体的自我忏悔。”我想,在今天,中国的知识界,特别是以追求宪政民主相标榜的自由派知识分子,最应该做的,同样不是期待明君和乞求政改,而是面对刘晓波、刘贤斌、陈卫、许志永、郭飞雄、唐荆陵等数以千计至今仍在狱中的良心犯们进行自我检讨、自我省视和自我忏悔。我听到许多人假惺惺地悲叹,说中国没有甘地、没有曼德拉、没有昂山素季,我想告诉他们的是,中国有,而且有很多,只是你们选择忽略、回避、绕开,装作看不见和听不见,于是也就根本不提及他们的名字而已!
        我要向所有未读过此文的人,尤其是我的同龄人,隆重推荐晓波先生的文章。我们错过了一个时代,但我们也可以迎来和创造一个时代! 

说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共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按照官方解释,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以前对于“富强”的说法是“国富民强”,现在把“富强”纳入到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那就跟屁民一点关系都没有了,只要国家富强就行了,民众是不是能吃饱饭、是不是有房住、是不是有失业、医疗、养老保障,等等,都不用管了。
        “和谐”也是国家层面的,也就是说,不管你老百姓受了多大的欺压、冤枉,都要保证国家的和谐表象,不服的就用强力维稳手段。
        “自由”竟然被他们当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按照这个说法,那就是说自由与个人无关,个人是没有自由的,自由是属于社会的。这怎么理解呢?从这些年的情况来看,社会的自由似乎是这样的:社会一下是这样的,一下是那样的,一会儿是新民主主义,一会儿是社会主义,一会儿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会儿又一国两制,一会儿又要废掉一国两制;一会儿说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 一会儿又必须生两个,养老政府不管了;但是不管怎样变,控制器都掌握在黨的手里。
        “爱国”是个人层面的,这个说法倒是没错,问题是,如果不爱国,违法吗?如果不违法,那么靠什么让人们自觉地爱国呢?又怎样才是爱国呢?那些人大代表把国籍都改成外国的了,那些官员把子女都送到国外去了,把钱存在外国银行,这还是爱国吗?如果不是,该怎么对待他们呢?
        “诚信”、“友善”只是个人层面的吗?政府不用讲诚信、友善了?难怪他们谎言满天飞,难怪他们把坦克开上广场……
        不说了,说多了都是泪。

也谈诗性正义

    独立中文笔会里有些人在讨论“诗性正义”这个话题,于是我也发表一下看法。 我上网查了一下,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过美国作家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神学院和哲学系合聘的弗伦德法律与伦理学杰出贡献教授)写的《诗性正义》的书,中国作家徐昕2011年也出版过同名的书,此外,还有一些人写过这方面的文章。说实话,这些书、文章我都没有看过,包括独立中文笔会论坛里大家的讨论我也没怎么细看,但这不妨碍我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有与他人之前的观点相同之处,就当作是他人的观点好了。
    我认为,“诗性正义”简单地说就是“诗的属性应该是正义的” ,注意是“应该”,而不是说“所有的诗都是正义的”。事实上每个人的诗、每一首诗都不同,不可能都是正义的。正如“人人平等”,它是指“人与人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说“现实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它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尽管有些诗不涉及政治,只是写风景,但是,一来,至少它没有赞美、支持邪恶,否则它就不正义了;二来,它写世上美好的东西,就会让人们都去追求美好的东西,而只有正义才能让大家都享受到美好的东西。如果没有正义,你所享受到的美好的东西也不会长久。所以,好的诗,不仅可以激发人们对美好的东西的追求,也会促进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那些揭露、控诉邪恶的诗,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去弘扬正义。我想,这也许是万晓高写的《悲剧文学中“诗性正义”的特质探析》中的基本观点之一。
    于是,“诗性正义”也就成了人们心照不宣的评判诗的最重要的标准,一首诗首先是不能违背正义,其次是弘扬正义的程度和效果。 说到弘扬正义的效果,那是需要靠诗的魅力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一首诗如果仅仅只是干巴巴的正义口号,而没有诗的魅力,那么也是不会受人喜爱的,从而达不到更好地弘扬正义的效果。 当然,这些标准很难量化以作比较,只能每个人自己去领悟、感受、表达,然后由众人的反应构成对一首诗的总体评价。有时候人们并没有明确地表达看法,只是吟诵、转发,吟诵、转发的人多了,就说明它是一首好诗。
    进而,“诗性正义”也可以成为一种批评、劝诫,当一首诗是违背正义的,人们就会拿这话来批评它、劝诫作者。 诗性其实是与人性相通的,因为诗是人写的,所以它被赋予了写诗之人的人性,所谓“文如其人”是也,诗也是一种文。 
    人性本来是一个中性词,即人之性,而人之性是有善恶之分的。由于绝大多数人都认为人应该从善,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即人性尚善,因此对于从善者就称之为有人性,人性也就成为了一个褒义词。对于恶人就斥之为没有人性。同样,诗性亦然。违背正义的诗,也会被斥为没有诗性。 既然诗性与人性是相通的,所以,那些浑身邪气、人品很差的人就很难写出好诗来,例如说“‘诗性正义’是个什么东东”的人。你都不尊重“诗性正义”这个词,又怎么会写出正义的诗来呢? 其实不光是诗,文章也是这样。所以我认为,“诗性正义”是比“文为时而作也”更高层次的表达。
        诗也罢,文也罢,其最低要求就是不违背正义,如果违背,那就不可能成为好诗好文,例如那个臭名昭著的《商君书》,就是一个典型的违背正义的东西。在此基础上,弘扬正义的多少,效果如何,就体现其价值的高低。而效果如何,就是由审美决定的,越有美感,越受人喜欢,效果就越好。
        弘扬正义的多少,也就是理性的体现,如果揭示了之前没有人所感悟到的道理,那么就具有更高、更多的理性,也就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