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启蒙纪事

        我是番禺建筑学会专家库的专家成员,番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要评标的时候就要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成员进行评标。好长时间没有参加评标了,看来近年来的建设行业很萧条,也是整个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的一个表现吧。
        今天上午接到一个评标通知,要我下午去评标。这几天我都在写一篇重要文章,心思都在这上面,加上很久没有参加评标了,以前形成的接到通知马上就设闹钟提示的习惯也丢了,结果后来就忘了评标这事。到时间了交易中心见我没去就打电话给我,我才急急忙忙叫了个出租车赶过去,这事可耽误不得,否则会取消专家资格。
        赶到那里,其他几个专家早都已经做完功课了,在聊天,我没到,他们也不能走。我赶紧做功课,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项目, 我很快就做好了。这时一位老专家对我说:“听说你现在成了作家了,写了很多文章?”我还没来得及回答,另一个年轻的专家就说是啊,大作家,大作家,很厉害。言语、神情中带着一种赞许的味道。这个年轻的专家是我的微信好友,肯定是看过我朋友圈里的文章。虽然他并不一定完全接受我的观点,但至少不是抱以反感、鄙视的态度。之前他们在等我的时候说起我,他就跟他们简单地说了我的情况。那个老专家还有一个女专家对我写文章的事很感兴趣,问我发表在什么地方,我说主要是在境外网站上,微信上也有,不过大多都被删了。他又问我境外的要怎样才能看到,我说要装个翻墙软件。他问什么是翻墙软件,怎么用,我都给他作了解释。还让他加了我的微信。他说哪天我也去装一个翻墙软件,欣赏一下你的大作。
        看来我的微信还是发挥了一点启蒙作用的。
        还有一个有意思的事情。之前我在大学同学群里发一些启蒙帖,结果被踢出去了。后来一个跟我关系不错的同学告诉我,说有一天一个同学说:说不定哪天真的政局变了,那老徐就成了功臣了。这说明他们内心并不是真的死心塌地地拥护、看好这个黨,只不过是因为恐惧而不敢议论。尽管我被踢出群了,但能让他们产生这种心理,也算是一种启蒙效果。甚至,让大家看到我这样一个政治反对者能平安无事地存在,不断发声,就是对大家的一种鼓励。当然,也许哪天我会被抓,毕竟我做的太多了,而且太尖锐,但是,能这么长时间逍遥法外,也很不错了,已经能唤醒不少人了。那些被唤醒的人,想必他们会自己逐步走向成熟,消除恐惧,做他们觉得应该做的事。我自己不也是这样过来的吗?很多人是由于当局的掩盖、欺骗以及忙于赚钱、生活而没能觉醒,只需要轻轻的点拨一下就能朦朦胧胧地醒来,然后逐渐清醒,这是缘于人的追求真理的本性和基本良知。如果这个社会没有足够多的人具有这种追求真理的本性和基本良知,那这个社会是怎么都没得救的。我不包打天下,也没那个本事,我做好我能做的事情就行了。
        启蒙真好。

                             2017.3.21

2017年3月28日星期二

论辱母案当事人于欢正当防卫的理由

论辱母案当事人于欢正当防卫的理由
徐琳

山东聊城的“辱母案”引起社会很大反响,很多人认为当事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应判无罪,但是在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上,基本上都是从情感、伦理的角度,认为于欢在母亲遭受那种奇耻大辱的情况下做出那种行为是合情合理的。而认为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一方,则主要是认为当事人于欢及其母亲当时并未遭到危及生命的攻击。
对于本案我认为应该从五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前去处警的警察是否属于不作为?第二,于欢是否有杀人动机?第三,于欢当时用刀去刺对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四,于欢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第五,死者杜某的死是否完全与于欢的行为有关?本文就从这五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前去处警的警察是否属于不作为?有人认为不属于,说根据事后对于欢做的笔录,警察只是到外面去了解情况去了。这个说法是完全说不通的。前去处警的警察的处警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应该是先对当事人做笔录!做完笔录后让当事人签字认可,然后再问当事人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帮助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则警察应予以提供帮助。就当时的情况来看,最起码当事人会提出要求将对方当事人赶走,因为那是当事人的工厂里。可是警察连笔录都没有做,更不要说履行之后的程序了,这种情况下警察去外面了解情况说得过去吗?到外面了解情况又是否做了笔录呢?如果没有,那就只能算是找人聊天扯闲谈。(于欢事后的笔录中说的警察出去了解情况了,他是根据什么判断的?是不是其中一个警察这样说了?这需要律师进一步了解清楚,很有可能是于欢因为缺乏经验作了不恰当的表述。)
于欢之前已经遭到了对方的侮辱、殴打,既然警察来了,他应该会说出来,那么根据报警人反映的情况,警察是必须要做笔录、询问当事人意见的。如果于欢没说,那肯定是因为警察没给他机会说,或者用态度、语言阻止他说。如果他说了,那么警察还这样处置显然是不恰当的。其中一个警察说:“追债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既然警察说“不能动手打人”,那也就是警察已经听说了有打人的情况,那么就应该核实,做笔录。就这么一句“不能打人”就完事了?这是警察说的话吗?什么叫追债可以?这已经发展到用暴力限制他人自由、实施侮辱、殴打了!最起码警察应该是要杜某等人回去通过法院解决。警察这样说等于是默许、纵容杜某等人的非法行为。
由于前去处警的警察没按程序办事,并且整个过程给人不想管的感觉,所以才导致了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前去处警的警察完全是不作为,而且其效果比不出警更糟糕。况且,前一天警察出警的时候也是这样的情况,这使于欢陷入极度绝望中。
第二,于欢是否有杀人动机?
于欢拿到刀子后,并没有直接刺向对方,而是指着对方说“不要过来!”这说明于欢并不想伤害对方,更谈不上有杀人动机。
第三,于欢当时用刀去刺对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很多国人,包括法律界人士,都存在认识偏差。
之前我曾撰文阐述过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根本区别,我认为英美法更合理一些,但这并不等于说大陆法就是完全不讲理的、不可用的。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立法方式的不同,一个是针对行为本身来立法,一个是针对行为后果来立法。这两种立法方式其实也是各有优劣的。一个真正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两者相结合。不管是哪一种法律,都应该是讲法理的、符合道理的。不符合道理的就不叫法律,只能算是黑帮的规矩。
中国法律基本上是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以行为本身来立法的。但是“正当防卫”这个条款的设置,则是带有英美法系的特点的,因为它是以行为的结果来立法的。也可以说这就是用英美法系的优点来弥补大陆法系的缺陷的一个例证。
为什么要设立“正当防卫”这个条款呢?这就是告诉人们,并非所有的杀人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哪些杀人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呢?即:阻止对方当前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的行为。
那么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阻止对方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呢?很多人会说不属于,因为对方的行为还没有到危害于欢和他母亲的生命的程度。
错!对方把他母亲的头按在马桶里,那不是危及生命吗?不会有被呛死的危险吗?有人会说:“那不是没呛死吗?那个场景已经过去了,不是当前的情况。”过去了吗?没有!他们母子俩还在那帮人的控制之中!伤害还在发生!
当时虽然警察还在附近,但杜某等人照样无所顾忌地殴打于欢,这显示了杜某等人根本不怕警察干预,这不仅是因为他们平时对那些警察的了解(甚至警察可能跟他们是沆瀣一气的),也因为刚才警察在场时的表现纵容了他们。既然警察还在附近他们都敢殴打,那么警察走了后下一步很可能迫害会升级。下一步于欢母子俩的境况只可能更糟糕,更进一步的侮辱和致死性的伤害随时可能发生,包括于欢母亲由于不堪忍受侮辱而自杀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所以,对于当事人于欢母子俩来说,致命的伤害是正在进行时。试问,如果你被土匪绑架了,土匪对你进行了严重的侮辱和伤害,你不杀死土匪就跑不掉,就可能会被土匪迫害致死,难道你不找机会把土匪杀了后逃命?还要等土匪拿刀砍向你脖子的时候才反抗?在被控制的情况下,致命的伤害随时都是正在进行时。这正是很多人的认识误区所在。
即便当时杜某等人没有殴打他,他用刀刺对方也是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警察连续两天的到场不作为已经让他完全绝望了,他没有更好的选择,更何况当时杜某等人在明知警察还在附近的情况下还殴打他。
正因为警察还在附近,事实上这个时候就正是于欢动手的最佳时机,因为警察还可以马上返回来,只有把事情搞大了,警察才可能会真正介入、及时采取措施。事实上后来警察很快过来控制了局面。就这个时刻来说,这就是最佳效果,对双方都是最好的结果。如果于欢当时没有拿刀刺向对方,那么警察就不会再过来,等警察走远了后,杜某等人很可能会把于欢母子俩迫害致死,这样不仅于欢母子俩的生命丧失了,杜某等人也将犯下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而遭到严惩。从杜某等人之前的行为来看,这种可能性完全存在,极有可能发生。
当然,于欢还并不是这样想、这样做的,如前所述,于欢拿到刀后并没有直接刺向对方。即使是他拿到刀后直接刺向对方那也是合理的。
当时于欢赤手空拳地反击肯定是毫无作用的,对方人多、凶悍,他必须操家伙才有效,而正好现场有一把水果刀,于是他就用上了。
所以,于欢用水果刀刺对方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至于当事人于欢边刺对方边喊“老子弄死你!”,那纯粹是一种辅助行为,为了制造一种气势,一来给自己壮胆,二来可以震慑对方让对方退却,这并不能作为于欢故意伤人的依据。
第四,于欢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防卫过当是指在对方已经丧失继续侵害你的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攻击对方,或者完全可以采用其他伤害程度较小的方式阻止对方实施伤害的情况下却采用了伤害程度较大的方式。于欢用刀刺向对方的时候是对方几个人围上来殴打他,在这种情况下他既没有更有有效地阻止对方实施伤害的方法,也根本无法恰当地判断、掌握应有的尺度。事实上于欢给对方造成的伤害也并不致死,伤得最重的杜某还从容地自己开车去医院。所以于欢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五,死者杜某的死是否完全与于欢的行为有关?
于欢对杜某造成的伤害并不是很严重。后来杜某因流血过多而死,直接原因是因为他逞能,既不叫救护车来,还要自己开车去医院,属于自己(包括警察)处置不当。如果杜某躺着不动,等救护车来,就不至于因流血过多而死。
因此,于欢根本不属于故意杀人,连误杀都算不上,只能说他对杜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于欢作无罪释放的判决是最合理的,不过可以要求他作出一定的民事赔偿。


2017329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评高智晟宪法草案及关于立宪运动

        高智晟先生发表了《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为中国的民主化做了实实在在的准备工作,而且,这份东西既是对摇摇欲坠的邪恶势力的震慑,也是对正义人们的鼓舞。如果能就此掀起一场立宪运动,那是极好的事。
        就追求自由民主来说,高智晟先生的立场是没有问题的,思想水平和写作水平也是较高的,所以这份东西是值得一看的。不过,我看了一下,也发现有些内容存在问题,现就一些问题与高智晟先生商榷。
        一、关于起草宪法的行为及标题
        显然,高先生写这个宪法草案及所定的这个标题,本身就意味着他认为中共垮台后中国大陆不要恢复中华民国,而是另外建国。我本人对这一做法并不反对,这至少给中国大陆的前途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况且,即便是大陆另外建国,也不等于以后大陆与台湾就不能再合并,而台湾的宪法也并非就是很完美的,如果我们能写出一份比台湾更好的宪法那当然是好事。当然最终会是怎样,得由大家来决定。
        宪法这种重要文献是需要众多精英来完成的,但总要有人牵头,总要有人提供一个草案,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去讨论完善。
        二、关于序言
        宪法行文应尽量通俗易懂,采用大众化的语言,并尽量简洁。川普竞选总统的演讲就是采用四级英语的水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宪法用初中文化水平来表达,这样也便于以后搞好普法工作。
        例如序言开头,“我们,生活在历史形成的共同国家里的有着共同命运的全体人民共同制定宪法的目的”,我认为就写“制定本宪法的目的”,就可以了,或者说“本宪法的宗旨是……”。说多了反而容易出问题。
        所谓“历史形成的”怎么理解呢?以哪个历史时间点来说呢?中国与其他国家还存在一些领土纠葛,台湾问题现在也不好说,因此要避免扯出这些问题,避免留下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把柄。有些问题是只能以后再解决的。
        “共同命运”也是说不清的,即使是法律上人人平等,也不可能大家的命运都完全相同,只能说是休戚相关。
        此外,该写的要写出来,不必写的就不写。宪法的作用主要就是写明哪些权利受到保护、不受侵害,以及为保障这些在国家架构、制度上作的一些规定。像“建立我们共同的、普遍而永久的福利”这样的话语就不用写了,因为建立福利是保障人民幸福的一个具体手段、措施,而保障人民幸福的手段、措施有很多,无法一一列举。只要写明哪些权利受到保护、不受侵害,在国家架构、制度上作出了相应规定,将来自然会去采取各种措施。
        “过去六十多年的民族命运记忆让我们深切认识到”,我认为不必提“过去六十多年”,要说就说五千年,中间提一下曾经建立过中华民国。何况“民族命运”中的“民族”两字容易造成误会,是说哪个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吗?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伪概念。在法律文书中,一个词只能有一个意思。
        “宗教信仰对永续我们人民长远福祉的无可替代的伟大意义”,这个意思是说没有宗教信仰就一定不行,对此我个人不赞同。况且,你是指哪个宗教信仰呢?还是指所有的呢?所有的又是哪些呢?包不包括以后出现的呢?如果包括,你知道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宗教吗?如果不包括,那是不是就不允许出现新的宗教呢?各个宗教的人士都会认为他们的宗教是无可替代的,这就会产生纷争。对于宗教,保障信仰自由就行了,当然也要有所规定。
        三、关于各具体条款
        “第一条 5 中华联邦共和国是由联邦式自治各省组成的统一的国家。”
        “统一”两字应去掉,什么叫统一?这容易产生歧义。这句话我认为应改成“中华联邦共和国由认同本宪法的具有自治权的各省组成。”我正准备写一篇文章《强行统一就是为了压制和掠夺》。
        高智晟先生设想的国家机构组成是由立法、行政、国家审计、司法、基本权利专员署构成的五权分立架构。我觉得国家审计应该叫做审计监察。至于基本权利专员署,我觉得没必要设立,它的职能由司法部门来行使就可以了。
         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五权分立架构中有考试机构。我觉得这也是没必要的。国家不以考试成绩录用人才,也不搞考试、不干预考试。
        “第二条 1,中华联邦共和国是法治国家”,这是中共的话语体系。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不需要说自己是法治国家,只是在法律条款上去体现。
        “第三条 ……现有国界内的领陆、领水、领空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可分割”也是中共话语体系,怎么个不可分割?北爱尔兰可以通过全民公投决定是否脱离英国,中华联邦共和国可不可以?现有国界是否包括台湾?与台湾的关系也得有个交代。
        “第四条 1,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是国家主权的基础和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2,决定和改变宪法秩序的权力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团体和个人不能篡夺天然属于人民的 这项权力。”这些话是没错,但它属于阐释类话语。这些意思应该是在制度、架构设计中体现。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内容撰写应该像编写计算机程序一样,每一句话都是可执行的指令,阐释性语言是写在说明书上的,说明书不属于程序本身的内容。当然,这只是类比,不可能宪法完全写得像计算机程序,有些必要的解释还是要的,但要尽可能少,能免则免。
        “第五条 1,……国家承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自治 权”,这种表达方式尤其是“少数民族”这个词本身就有点歧视的味道。保障平等就行了。
        “2,任何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或城市,有权经所在区域或城市居民公决基础上建立区域或城市的民族自治政府。”
        这段话我认为应该改成“任何民族的原住民区域可以根据人口规模建立相应层级的民族自治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公决”在各层级政府的建立中规定了就行了,这里可不再赘述。
        此外,为什么不能强调少数民族自治呢?实际上,汉族也可以建立自治区,比如在“广西壮族自治省”里,就可以建立汉族自治县。汉族在全国范围内是最大的民族,但在某个区域内可能是少数民族。这个区域如果是以汉族以外的某个民族为主建立了自治区,强行要求汉族按照这个自治区的某些民族习惯生活,那也是不行的。
        “3,少数民族公民有接受本民族母语教育的权利。”
        这里隐藏了一个什么意思呢?教育问题应该是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的,同样也就不能干涉母语教育。但你这里这样一说,就让人觉得好像政府可以干涉其他方面的教育。此外,“有接受本民族母语教育的权利”,这有“政府应该提供母语教育条件”的意思。一个壮族人在汉族地区的学校里,他是不是可以拿这句话来说学校“应该给我提供母语教育”呢?显然不可能这样做。
        “ 4,少数民族与族群成员之身份不得用于损害他人。”
        任何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没必要强调用民族身份来损害这种方式。怎样才算是损害他人?这在宪法中没法说得清,只能是通过民间陪审团(或者叫民裁团、民决团)来裁决。所以这一款不必写,当有人认为自己被他人用民族身份来损害了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由民裁团来裁决。
        “5,本宪法保障的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不得有损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得造成对民族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成员的歧视。"
        建议改成:“本宪法保障的各民族及其成员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不得有损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得造成对本民族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成员的歧视。”
        “第八条 1,国家不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国教”这个词也是中共话语体系中的,尽管中共也不承认他们有国教。在未来的民主国家中,“国教”这个词应该消失,人们脑子里面就不应该有这个概念,因此宪法中就不应该用这个词。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表达为“政府不得强迫和引导公民信仰任何宗教”。
        “第九条 ……2,多党制受国家法律保障”,这句话总觉得怪怪的,这就好像说“宪法受国家法律保障”一样。当把多党制写进了宪法,它就是宪法的一部分了。需要法律保障的是那些可能会被破坏、侵害的对象。从理论上来说,没有人能破坏宪法,只是有人可能违宪。如果有人能破坏宪法,那么法律也保障不了了。这句话应该表述为“经注册登记的政党均有权参与政府的选举”。其下面的几条可以在《政党法》中阐述,不必在宪法中详述了。而且其下面的几条也有问题,例如“(5)只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才能成为本国政党的成员”,这应该是从政治权利这个大的范围上去说,即“未取得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不享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的政治权利”,这样就不必再说外国人加入政党的事,况且这种事本来概率就很小。
        “第十条 …… 3,国家应当重视军人的社会贡献,对其退役后的就学、就医及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认为,对军人退役后的就学不应当予以保障,怎么保障?保送?这不是中共的做法吗?中共的保送也是少量的、有选择性的。那么多退役军人怎么保送?保送到哪个学校?学哪个专业?这没法解决。至于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一般公民待遇就行了,不必对退役军人特殊对待。
        “第十五条 1,国家应当不迟延地、有计划地推行全民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至下而上地逐步建立全民免 费医疗制度;鼓励、扶持对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的研究和发展事业及医疗保健事业。 2,国家将对一切医疗设施及其药品、医疗设备、生物活性物质的生产与交易实施严格监 督。”这些应该是在《独立宣言》或《建国宣言》中写的内容,因为《独立宣言》或《建国宣言》是有时效性的,是就当时情况而言的,但宪法不应该有时效性,它应该是永恒的,今后任何时候的人对照其所处的时代的情况来看都不会觉得有问题。
        前后几条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高智晟先生的这份宪法草案明显带有很多中共专制留下的痛苦记忆,因而总是强调不得这样、不得那样。那些痛苦的记忆可以留在人们的脑海里,可以留在其他文献里,但没必要留在宪法里。对于我们未来的宪法,我们应该是站在历史长河的高度去看,应该注重它“是怎样的”,而不必强调它“不是怎样的”。我们应该是在制度设计中去防止出现那些情况,如果制度设计好了,就不必再强调“不得如何如何”了,如果制度没设计好,那么即使不出现你说的那个问题,也会出现其他问题。不能做的事情很多,你永远都列举不完。由无数个“不能”构成的宪法绝不是好宪法。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要做到对于关键问题只有一种做法,不可能出现其他情况,就像计算机程序一样。
        另外,感觉高先生的草案在内容顺序上有点乱。这里就不具体说了。
        好了,对高先生的草案的看法我暂时就谈到这里,尽管还有其他问题。希望大家能举一反三。
        四、关于立宪运动
        前面我提到了但愿高先生的宪法草案能够掀起一场立宪运动。立宪运动就是大家都来起草宪法、讨论宪法。当然,不可能人人都有那个水平去起草一份完整的宪法,而且这样也不便于讨论、表决。为了使这项运动能够开展起来,取得很好的效果,可以把立宪工作进行分解,使之变成一个个小的活动目标,这也是一种目标管理。我一直都提倡在现代政治活动中要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手段。
        例如,把宪法分解成目录、序言、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的组成(分权方式)、各机构职能、立法程序、选举方式、各级政府的权辖形式、军队管理等等一个个独立的板块,就每一个板块来比较看谁写得好,并逐一进行讨论、表决,然后在最佳作品的基础上大家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大家撰写时可参考秦永敏写的《和平宪章》、刘晓波等人的《零八宪章》,并以高智晟先生的这份宪章为蓝本。这样大家可以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建立专项讨论群。最好是再建一个境外网站来配合这项运动,毕竟境外网站不会封号、删帖。Q群、微信群的群主负责将本群形成的有价值的东西发到境外网站上。大家也可以直接在境外网站上发表自己的东西,参与评论、投票,网站管理员要做好分类管理、精品管理、汇总管理、垃圾管理、推广及组织、联络线下活动等工作。
        相信这样的立宪运动会对中国的民主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017.01.22

要用多少谎言才能编出一部感人的小品

        兲朝春晚那些感人的小品都是用谎言编织而成的,2017年春晚小品《天山情》堪称其中的极品,由很多谎言编织而成,我大致看了一下,有这样一些:
        1、受害者没主动提出要赔偿,施工单位却主动去赔偿?哪有这样的事?这可不是把人家东西打坏了这么简单的事,你施工单位凭什么自己就认定是施工影响的呢?说不定是吃错饲料了呢?你又以什么为依据算出来损失是那么大呢?国家的钱你想给谁就给谁,编个理由就行了?难怪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总工程师张署军一伙人贪污上千亿!
        2、明明奶牛不产奶了,库尔班却跟张会计说放炮好得很,响一炮,哗哗的就一桶奶,响两炮,哗哗的两桶奶。明知不可信,却还要说出来。
        3、库尔班说羊奶是奶牛下的,还逼工人配合说假话,不说就扣工资。这种利用权力逼人说谎的行径是最邪恶的!
        4、库尔班说奶牛喂羊饲料就下羊奶,这种连小孩都不会相信的鬼话他也说得出口。
        5、库尔班以还钱为幌子诱使阿依古丽配合他说谎,要她说她是保险公司的。
        6、库尔班跟张会计说保险公司赔了钱。
        7、阿依古丽说库尔班买的是人寿保险,库尔班赶紧解释说是人兽保险——这不是骗鬼吗?
        8、张会计明明是开吉普车来的,却说是走路来的。在新疆草原上,视野开阔,难道库尔班看不见张会计的吉普车?听不见吉普车的声音?
        9、张会计骗阿依古丽说以后直接跟她订羊奶,那一万元就当作定金,却不要她开收据。——他给赔偿款不要收据的吗?他回去怎么交差?他们用这种方式贪污了多少钱?
        10、新疆那边的少数民族几乎全都是游牧民族,迁牧场是经常的事、很简单的事,既然铁路修过来了,为什么不把养牛场迁远一点呢?即便没想到放炮会影响奶牛产奶,也应该考虑到放炮的安全问题嘛。放炮是特种施工作业,你们的施工方案里没考虑这些问题吗?施工方案是哪些专家评审的?要是俺来评审,那肯定通不过!
        11、奶牛不产奶是“这几天”发生的事,如果是施工放炮影响的,那就是说放炮是“这几天”的事。才放完炮就要撤,你这是嫖娼呐?欺负咱们老百姓不知道铁路建设是咋回事?俺虽然不是铁路建设专业的,但也知道,放炮是所有工程建设中最早的工序之一。
        12、库尔班已经穷得连欠的债都还不起了,他为什么不要赔偿款?宁愿失信于人、宁愿奶牛场倒闭?施工单位既然主动赔偿,肯定是赔得起、不至于亏本,接受这笔赔偿款对国家建设有什么影响?你拿着这笔赔偿款还掉该还的钱、维护自己的声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把奶牛场搞好、为社会做更大的贡献,这不是更好吗?把库尔班这种愚蠢的做法拿来宣传对社会有利吗?
        一个由这么多谎言编织而成的小品,你还相信它的真实性,甚至为之感动,那你就真的是像这小品中说的“脑子里进了奶”了。
        虽然小品是逗人开心的,穿插个把让人一看就知道的谎言让人笑一笑也没什么,但是,整个节目都建立在谎言的基础上,并且塞满那么多谎言,你们到底在宣扬什么?鼓励什么?
这个小品节目充分暴露了中共一贯撒谎、诱人撒谎、逼人撒谎的流氓本性。尤其是,明知是骗不了人的谎言,却还是要厚着脸皮说出来,正如网上一个帖子说的: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撒谎,他们仍然要继续撒谎。而且,正如这小品中的角色一样,他们几乎是每个人都撒谎!
        从一部小品就可以看透中共,这真是一部好小品!

从翻墙被虎咬死谈谈规则

        一男子为逃票翻墙进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被老虎咬死,有些人说他违反规则被咬死活该,也有一些人虽然没有说活该,但也认为他做得不对。那我就来说说规则。
        在原始社会,人、兽都有充分的自由,那时候人想看老虎可不需要买门票,只要靠运气,有时候不想看的时候反而碰上了。后来,人类社会发展了,老虎却越来越少了,国家为了保护老虎等濒危动物,将其列为保护对象,并建保护区或动物园,一来予以保护,二来免得猛兽伤人,三来也可以供人们观赏。
        保护动物、免得其伤人这是好事,但这也剥夺了人们自由地看老虎的权利,这事得有个说法。尽管你说我保护动物要付出成本,理应收取门票,但有的人会说:你们保不保护、怎么保护是你们的事,但你们不能剥夺我看老虎的权利,我不怕它伤人。按照自由、平等原则,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权益而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动物园就不应该收费。
        野生动物是国有资源,只有国家才有权制定相关政策、法律实施管理。国家已经向公众收了税,靠税收运行,国家所做的事就不应该再收费。至于国家把动物园交给谁管理,那是你国家的事,总之不能变着花样收费。所以有些国家的动物园是不收费的,这是正确的做法。
        如果国家的税收难以负担对动物园的管理,需要通过靠动物园收费的方式来弥补,那么这事必须经全体公民同意,不能是你国家想收就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这无异于抢劫。
        其实,不论是动物园的收费问题,还是国家的税收问题,乃至于国家的任何事情,都是应该经全体公民同意的,这就是民主原则。民主的具体表现有:多党制,一人一票全民普选,三权分立,言论自由,等等。遵循了这些东西,国家才是一个正常国家,政府才能真正代表国家,政府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决定动物园要收费,就会充分考虑其管理成本、民众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提出靠谱的提案,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予以实行。所以,有些民主国家的动物园也收费,但票价很低,人们都能承受,都没有意见,也从来没有发生过为逃票翻墙而进的情况。
        而中国,在一党专制的统治下,一切都是他们那帮统治者说了算,根本没有经人民同意。中国人的收入水平在全世界是很低的,中国的税收却是最高的,人民不仅没有享受到国家的任何福利,反而被政府以各种名目巧取豪夺。中国的动物园等等游览区不仅要买门票,而且门票是世界上最贵的,贵得离谱!还有医疗,全世界两百多个国家,只有二十个国家看病要花钱,而中国是最贵的,服务态度、质量却是最差的,难怪发生那么多的医患纠纷。中国说是说实行了义务教育,可学校却变着花样让家长交钱,学生的实际费用仍然是高得离谱。还有那些偏远山区,让孩子爬着梯子、趟着河水、走几十里路去上学,这也叫实行了义务教育?
        是谁不遵守规则?他们打着“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的幌子,几十年不给人民选票、不让人民选举,还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不让人民批评,这是遵守规则吗?他们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把人带走,超期关押,甚至施以酷刑,还株连亲友,这是遵守规则吗?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司法独立国际公约却不执行,这是遵守规则吗?加入世贸组织,享受了15年保护期的特殊待遇,到期了却不全面履行世贸组织协定,这是遵守规则吗?中国政府——中国共产党,才是最不遵守规则的!你不指责共党政府不遵守规则,却指责一个弱民不肯被强权盘剥的行为,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
那些高官们去动物园会买门票吗?他们不仅不买门票,而且还要让动物园清场,不许一般民众进去。高官们享受着特供,搜刮几亿、几十亿、几百亿、几千亿的钱财,养着几十、几百个情妇,你不指责高官的特权腐败,却指责一个不买票的弱民违反规则?他如果生活富足,会为了省这点钱去冒险翻墙吗?是谁搞得中国人这么贫穷?一个小女孩因饥饿而偷了一块巧克力,这就活该被羞辱、打骂、活该自杀?像杨改兰那样穷得活不下去了、把几个孩子杀死然后自杀,这才叫遵守规则?这样的规则有什么好遵守的!
        只有在政府遵守了规则的前提下,才谈得上要公民遵守规则。规则应该是在自由、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否则就不叫规则,充其量只能叫规矩,规矩是单方面制定的,根本就不具有公平性、正义性。
        要讲规则,首先就要打破这一党专政,实行民主。人民有了选票,才能过上富足、有尊严的生活,就会自觉地遵守规则。
20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