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公民进行传唤,是司法执行中的第一步,这一步如果走得不好,后面就更容易走歪。
中国警察的传唤行为中有不少问题,亟需完善。它已经沦为了一些警察用来整人的手段,而这种整人根本就无益于社会的良性发展。警察之所以乐于采用这种手段整人,一是觉得方便,对自己无害处;二是表示自己做了事,采取了措施,对上级有个交代。但是,被传唤的人,谁也不会仅仅因为被传唤一次几次就改变什么。其结果只能是制造一些矛盾、仇恨。
传唤应该是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情况充分了解之前为了避免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对社会造成危害而对其进行适度控制。当情况基本了解清楚了,当事人没有违法犯罪现象,或非常轻微,不足以追究,则应立即解除控制,放人。因此,传唤是有强制性的,否则谁也不会愿意去警所那种地方。
那么对于事件的目击者呢?对于目击者,那不能叫传唤,只能是约请。警方只能客客气气地问他是否愿意到警局去做笔录,如果他不愿意,就只能问他是否愿意就地接受询问,如果他说现在有事不方便,那就要另约时间地点。如果他根本就拒绝接受询问,那也没办法,警方不能强求他。如果警方可以随便把任何人带到警局,那这个社会必然会乱套。现在中国就是这个样子。
调查案件是警方的责任,能不能调查清楚是你警方的能力问题,警方不能把自己的责任强加在公民身上。公民没有责任接受警方的询问。事实上,他若不想说,就会说没注意、没看清、没听清,问也是白搭。如果要想让公民配合,那么警察首先要遵守法律、尊重公民。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有经验的警察,在遇到不愿意接受询问的在场者的时候,如果他觉得他很可能了解情况、有必要向他去了解,那么应该是在他离开现场后再联系他进行询问,因为对方可能会有担忧,害怕遭到当事人的报复。包括问话的方式也是要讲究技巧的。而通过这种方式了解到的情况,也只能作为破案的线索,不能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除非该被询问者愿意出庭作证。事实上,有了线索,就能够找到更多的证据。中国警察往往就是不擅长寻找证据,于是就野蛮执法。当然,也有些警察纯粹就是为了迫害公民。
既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是有强制性的,那么,其程序、手续必须完备,才能确保这种强制性手段不会被滥用,不会沦为野蛮执法。俗话说先礼后兵,这里的“礼”不是敬个礼、说句礼貌的话这么简单,中国古代的“礼”指的就是程序。
那么传唤这个执法行为的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呢?它可以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内部程序是为了搞好内部管理、防止出错、乱来。外部程序是给人们监督的。公民只是从外部程序的执行上监督警方执法有没有问题,如果有,就予以追究。至于这个过错是个人行为问题还是组织行为问题,这就由警方自己按内部程序和职责分工去摊责任。
我认为,正规的传唤的外部程序应该包括:
1、警察亮明身份,出示证件,问对方看清没有,对方回答看清了才能收回。
2、验明对方身份。包括查验身份证,要对方口述确认其姓名、年龄等。
3、告知对方因何原因需要对其进行传唤。如果没有带传唤证,则应该当即向值班上级报告情况,请求准予传唤,申请传唤证序列号,并将序列号告知被传唤人,并告知对方在到达警局多久后会提供传唤证。(其中“向值班上级报告情况、请求准予传唤、申请传唤证序列号”属于内部程序。)
4、告知被传唤人,如果不配合,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告知投诉部门(包括名称、地址、电话)。
5、告知对方可以通知家属亲友。
6、到达警局后,提交《传唤程序》、《被传唤人员应有的权利》等相关资料给被传唤人,要其签收。
7、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传唤证给被传唤人。
8、由不少于两名警察(辅警不算)对被传唤人进行讯问、做笔录。讯问必须在有摄像头的房间里,房间必须有编号,笔录上要注明讯问所在房间的编号,以及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9、讯问完毕,核对无误后,先由两名警察签字,然后被传唤人签字。,提交一份笔录复印件和《传唤结果》给被传唤人。如果决定立案,需要进行拘留,则可用《拘留通知书》代替《传唤结果》。
10、如果纯属误会或因情节轻微不予以立案,则必须在讯问完后一小时内释放被传唤人。
对照上述程序,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及警察的做法存在诸多问题。这里我只着重谈两个问题。
一是留置问题。中国警察在对被传唤人讯问完了以后,往往不是及时释放被传唤人,而是仍要滞留很长时间,甚至将其扔到留置室让他在那里过夜,而留置室又不能睡觉,被传唤人在那里又饿又冷又疲倦,这就是一种折磨,是虐待。法律规定传唤不能超过24小时,这是一个最长时间限制,在这个时间内,具体羁押多长时间由警察决定,于是它就成为了警察迫害公民的一个手段。
前面说了,传唤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情况充分了解之前为了避免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对社会造成危害而对其进行适度控制。那么,既然讯问完了,就应该很快有结论了,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可不处理的就应该立即予以释放;应该立案、拘留的就立案予以拘留。这个决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个人认为这个时间不应超过一个小时。能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恰当的决定那是你警方的事,你警方不能因为自己无能而让公民承受折磨、浪费时间。警方如果认为情况了解得还不够,需要继续询问,那就继续讯问,但也不能超过24小时。如果讯问警察走了,去休息或干别的事去了,却把被传唤人扔在那里不管,这就是没有道理的,这就是一种迫害。所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的时候,应该写清楚准确时间,它将是追究警察是否有迫害的证据之一。
二是传唤结果问题。现行法律上没有“传唤结果”这个东西,这是一个缺陷。从道理上来说,既然你警方给我立了个罪名进行传唤,那么传唤完了就必须给一个传唤结果,到底我是有问题还是没有问题?我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给你们折腾一番吧?你警方总得给我一个说法。再说,我被你警方当做犯罪嫌疑人传唤了,出去后我怎么跟亲人、朋友、同事交代?凭口说有用吗?凡事有始有终,传唤完了开具传讯结果这是理所当然的。拘留所放人也有个释放证嘛。
传唤结果应该是写“某某确实存在传唤理由所述情况……”或“某某不存在传唤理由所述情况”。其中“某某确实存在传唤理由所述情况”又包括“决定予以拘留(或逮捕)”和“因情节轻微不予追究”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对此结论不服,可以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如果警方败诉,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传唤结果上写的是“某某不存在传唤理由所述情况”,那么警察必须向当事人道歉,甚至应该做出补偿。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不是制造矛盾的。错了不道歉、不补偿,这就会制造、激化矛盾。警方主动道歉、补偿或许能化解一些矛盾。不过,即便当事人不予追究,警方内部也应追究,至少将错误率作为业绩考评的依据。
如果传唤结果上写的是“某某不存在传唤理由所述情况”,那么警方就要追究报警人的责任,轻则教育、警告、记录在案,重则处以拘留。同时,被传唤人可以要求警方把报警人信息公开,并追究责任。如果警方不公开报警人信息,那么就可视为警方编造报警信息。
因此,要求在传唤结束时开具传唤结果实际上是遏制警察滥用职权和乱报警现象的手段。
也许有些警察会感到委屈:我是接到报警或上级指令去处理事件,传唤不当怎么怪我呢?
这个问题的规定应该是这样的:警察到达现场,经过初步了解情况,应该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判断是否应予以传唤,认为应予以传唤的,主动向值班领导申请传唤序列号,并对此负责(当然值班领导也要承担领导责任),传唤得当,记录为业绩,传唤不当,则记录为失误;现场警察认为不应传唤、可以不传唤的,可自行决定不传唤,并对此负责(例如,由于未传唤嫌疑人,该嫌疑人短时间内做出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两者有因果关系);如果现场警察不能确定是否该传唤嫌疑人,将情况报告上级后,由上级决定传唤的,由上级承担责任;上级直接下令予以传唤的,如果传唤不当,记上级严重错误。
所以,传唤是个很有技术含量的活儿,没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是干不好的。此外,科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在当今科技如此发达的年代,不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去追求公正,那就是别有用心。
有人也许会说,把传唤程序搞得这么严格,会不会打击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姑息了犯罪分子?
这完全是没必要的担心。事实上,只有那些有较明显的侵害他人的行为或迹象的人,才有必要予以传唤、控制。所谓迹象,包括携带了凶器、情绪不稳定等。如果没有较明显的侵害他人的行为或迹象,则根本就不应该传唤、控制。当然,有些人没有较明显的侵害他人的行为或迹象,却是准备要去作案的,对于这种人,即使对他进行传唤、短时间控制,也阻止不了其之后再伺机犯罪。在街上随便把一个没有较明显的侵害他人的行为或迹象的人带去审问,结果审出一个犯罪分子来,这种概率非常低,指望靠这种方式来阻止犯罪,其结果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中国的有些警察很乐于讲述自己曾经在街上随便逮着个人回去审问结果审出一单大案的故事,而自己伤害了多少人、对社会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却从不去反省。中国警察的思维通常都是这样的:我的任何做法,在没有被别人用来伤害到我之前,都是合理的。中国所有的有权力者都是这样,甚至不少普通老百姓也是这样。
虽然目前的法律对“做完笔录后若不作出进一步处罚决定即应立即释放被传唤者”和“传唤结束时应提供传唤结果给被传唤者”这两个做法没有作出规定,但这两个做法在道理上是说得通的。俗话说,做事要合理合法。在人类社会没有法律之前,就是以道理为做事依据。有了法律以后,虽然是要按法律办事,但是对于不符合道理的法律,还是可以据理力争。抗争的人多了,法律就得改进。对于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当然更是可以要求按道理办事,对不符合道理的做法予以追究。能否追究成功那是另一回事,至少把这个问题让更多人知道,引起社会的重视,让更多人呼吁完善相关法律。
警察是个技术性较强的职业,只有那些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既守法又有良知、讲道理的警察才能真正做到不愧为一名人民警察,不至于被这个职业害了自己(例如文强、王立军),也不至于在社会转型后被淘汰。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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