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先生发表了《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为中国的民主化做了实实在在的准备工作,而且,这份东西既是对摇摇欲坠的邪恶势力的震慑,也是对正义人们的鼓舞。如果能就此掀起一场立宪运动,那是极好的事。
就追求自由民主来说,高智晟先生的立场是没有问题的,思想水平和写作水平也是较高的,所以这份东西是值得一看的。不过,我看了一下,也发现有些内容存在问题,现就一些问题与高智晟先生商榷。
就追求自由民主来说,高智晟先生的立场是没有问题的,思想水平和写作水平也是较高的,所以这份东西是值得一看的。不过,我看了一下,也发现有些内容存在问题,现就一些问题与高智晟先生商榷。
一、关于起草宪法的行为及标题
显然,高先生写这个宪法草案及所定的这个标题,本身就意味着他认为中共垮台后中国大陆不要恢复中华民国,而是另外建国。我本人对这一做法并不反对,这至少给中国大陆的前途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况且,即便是大陆另外建国,也不等于以后大陆与台湾就不能再合并,而台湾的宪法也并非就是很完美的,如果我们能写出一份比台湾更好的宪法那当然是好事。当然最终会是怎样,得由大家来决定。
宪法这种重要文献是需要众多精英来完成的,但总要有人牵头,总要有人提供一个草案,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去讨论完善。
显然,高先生写这个宪法草案及所定的这个标题,本身就意味着他认为中共垮台后中国大陆不要恢复中华民国,而是另外建国。我本人对这一做法并不反对,这至少给中国大陆的前途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况且,即便是大陆另外建国,也不等于以后大陆与台湾就不能再合并,而台湾的宪法也并非就是很完美的,如果我们能写出一份比台湾更好的宪法那当然是好事。当然最终会是怎样,得由大家来决定。
宪法这种重要文献是需要众多精英来完成的,但总要有人牵头,总要有人提供一个草案,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去讨论完善。
二、关于序言
宪法行文应尽量通俗易懂,采用大众化的语言,并尽量简洁。川普竞选总统的演讲就是采用四级英语的水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宪法用初中文化水平来表达,这样也便于以后搞好普法工作。
例如序言开头,“我们,生活在历史形成的共同国家里的有着共同命运的全体人民共同制定宪法的目的”,我认为就写“制定本宪法的目的”,就可以了,或者说“本宪法的宗旨是……”。说多了反而容易出问题。
所谓“历史形成的”怎么理解呢?以哪个历史时间点来说呢?中国与其他国家还存在一些领土纠葛,台湾问题现在也不好说,因此要避免扯出这些问题,避免留下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把柄。有些问题是只能以后再解决的。
“共同命运”也是说不清的,即使是法律上人人平等,也不可能大家的命运都完全相同,只能说是休戚相关。
此外,该写的要写出来,不必写的就不写。宪法的作用主要就是写明哪些权利受到保护、不受侵害,以及为保障这些在国家架构、制度上作的一些规定。像“建立我们共同的、普遍而永久的福利”这样的话语就不用写了,因为建立福利是保障人民幸福的一个具体手段、措施,而保障人民幸福的手段、措施有很多,无法一一列举。只要写明哪些权利受到保护、不受侵害,在国家架构、制度上作出了相应规定,将来自然会去采取各种措施。
“过去六十多年的民族命运记忆让我们深切认识到”,我认为不必提“过去六十多年”,要说就说五千年,中间提一下曾经建立过中华民国。何况“民族命运”中的“民族”两字容易造成误会,是说哪个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吗?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伪概念。在法律文书中,一个词只能有一个意思。
“宗教信仰对永续我们人民长远福祉的无可替代的伟大意义”,这个意思是说没有宗教信仰就一定不行,对此我个人不赞同。况且,你是指哪个宗教信仰呢?还是指所有的呢?所有的又是哪些呢?包不包括以后出现的呢?如果包括,你知道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宗教吗?如果不包括,那是不是就不允许出现新的宗教呢?各个宗教的人士都会认为他们的宗教是无可替代的,这就会产生纷争。对于宗教,保障信仰自由就行了,当然也要有所规定。
宪法行文应尽量通俗易懂,采用大众化的语言,并尽量简洁。川普竞选总统的演讲就是采用四级英语的水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宪法用初中文化水平来表达,这样也便于以后搞好普法工作。
例如序言开头,“我们,生活在历史形成的共同国家里的有着共同命运的全体人民共同制定宪法的目的”,我认为就写“制定本宪法的目的”,就可以了,或者说“本宪法的宗旨是……”。说多了反而容易出问题。
所谓“历史形成的”怎么理解呢?以哪个历史时间点来说呢?中国与其他国家还存在一些领土纠葛,台湾问题现在也不好说,因此要避免扯出这些问题,避免留下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把柄。有些问题是只能以后再解决的。
“共同命运”也是说不清的,即使是法律上人人平等,也不可能大家的命运都完全相同,只能说是休戚相关。
此外,该写的要写出来,不必写的就不写。宪法的作用主要就是写明哪些权利受到保护、不受侵害,以及为保障这些在国家架构、制度上作的一些规定。像“建立我们共同的、普遍而永久的福利”这样的话语就不用写了,因为建立福利是保障人民幸福的一个具体手段、措施,而保障人民幸福的手段、措施有很多,无法一一列举。只要写明哪些权利受到保护、不受侵害,在国家架构、制度上作出了相应规定,将来自然会去采取各种措施。
“过去六十多年的民族命运记忆让我们深切认识到”,我认为不必提“过去六十多年”,要说就说五千年,中间提一下曾经建立过中华民国。何况“民族命运”中的“民族”两字容易造成误会,是说哪个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吗?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伪概念。在法律文书中,一个词只能有一个意思。
“宗教信仰对永续我们人民长远福祉的无可替代的伟大意义”,这个意思是说没有宗教信仰就一定不行,对此我个人不赞同。况且,你是指哪个宗教信仰呢?还是指所有的呢?所有的又是哪些呢?包不包括以后出现的呢?如果包括,你知道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宗教吗?如果不包括,那是不是就不允许出现新的宗教呢?各个宗教的人士都会认为他们的宗教是无可替代的,这就会产生纷争。对于宗教,保障信仰自由就行了,当然也要有所规定。
三、关于各具体条款
“第一条 5 中华联邦共和国是由联邦式自治各省组成的统一的国家。”
“统一”两字应去掉,什么叫统一?这容易产生歧义。这句话我认为应改成“中华联邦共和国由认同本宪法的具有自治权的各省组成。”我正准备写一篇文章《强行统一就是为了压制和掠夺》。
高智晟先生设想的国家机构组成是由立法、行政、国家审计、司法、基本权利专员署构成的五权分立架构。我觉得国家审计应该叫做审计监察。至于基本权利专员署,我觉得没必要设立,它的职能由司法部门来行使就可以了。
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五权分立架构中有考试机构。我觉得这也是没必要的。国家不以考试成绩录用人才,也不搞考试、不干预考试。
“第二条 1,中华联邦共和国是法治国家”,这是中共的话语体系。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不需要说自己是法治国家,只是在法律条款上去体现。
“第三条 ……现有国界内的领陆、领水、领空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可分割”也是中共话语体系,怎么个不可分割?北爱尔兰可以通过全民公投决定是否脱离英国,中华联邦共和国可不可以?现有国界是否包括台湾?与台湾的关系也得有个交代。
“第四条 1,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是国家主权的基础和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2,决定和改变宪法秩序的权力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团体和个人不能篡夺天然属于人民的 这项权力。”这些话是没错,但它属于阐释类话语。这些意思应该是在制度、架构设计中体现。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内容撰写应该像编写计算机程序一样,每一句话都是可执行的指令,阐释性语言是写在说明书上的,说明书不属于程序本身的内容。当然,这只是类比,不可能宪法完全写得像计算机程序,有些必要的解释还是要的,但要尽可能少,能免则免。
“第五条 1,……国家承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自治 权”,这种表达方式尤其是“少数民族”这个词本身就有点歧视的味道。保障平等就行了。
“2,任何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或城市,有权经所在区域或城市居民公决基础上建立区域或城市的民族自治政府。”
这段话我认为应该改成“任何民族的原住民区域可以根据人口规模建立相应层级的民族自治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公决”在各层级政府的建立中规定了就行了,这里可不再赘述。
此外,为什么不能强调少数民族自治呢?实际上,汉族也可以建立自治区,比如在“广西壮族自治省”里,就可以建立汉族自治县。汉族在全国范围内是最大的民族,但在某个区域内可能是少数民族。这个区域如果是以汉族以外的某个民族为主建立了自治区,强行要求汉族按照这个自治区的某些民族习惯生活,那也是不行的。
“3,少数民族公民有接受本民族母语教育的权利。”
这里隐藏了一个什么意思呢?教育问题应该是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的,同样也就不能干涉母语教育。但你这里这样一说,就让人觉得好像政府可以干涉其他方面的教育。此外,“有接受本民族母语教育的权利”,这有“政府应该提供母语教育条件”的意思。一个壮族人在汉族地区的学校里,他是不是可以拿这句话来说学校“应该给我提供母语教育”呢?显然不可能这样做。
“ 4,少数民族与族群成员之身份不得用于损害他人。”
任何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没必要强调用民族身份来损害这种方式。怎样才算是损害他人?这在宪法中没法说得清,只能是通过民间陪审团(或者叫民裁团、民决团)来裁决。所以这一款不必写,当有人认为自己被他人用民族身份来损害了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由民裁团来裁决。
“5,本宪法保障的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不得有损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得造成对民族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成员的歧视。"
建议改成:“本宪法保障的各民族及其成员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不得有损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得造成对本民族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成员的歧视。”
“第八条 1,国家不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国教”这个词也是中共话语体系中的,尽管中共也不承认他们有国教。在未来的民主国家中,“国教”这个词应该消失,人们脑子里面就不应该有这个概念,因此宪法中就不应该用这个词。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表达为“政府不得强迫和引导公民信仰任何宗教”。
“第九条 ……2,多党制受国家法律保障”,这句话总觉得怪怪的,这就好像说“宪法受国家法律保障”一样。当把多党制写进了宪法,它就是宪法的一部分了。需要法律保障的是那些可能会被破坏、侵害的对象。从理论上来说,没有人能破坏宪法,只是有人可能违宪。如果有人能破坏宪法,那么法律也保障不了了。这句话应该表述为“经注册登记的政党均有权参与政府的选举”。其下面的几条可以在《政党法》中阐述,不必在宪法中详述了。而且其下面的几条也有问题,例如“(5)只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才能成为本国政党的成员”,这应该是从政治权利这个大的范围上去说,即“未取得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不享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的政治权利”,这样就不必再说外国人加入政党的事,况且这种事本来概率就很小。
“第十条 …… 3,国家应当重视军人的社会贡献,对其退役后的就学、就医及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认为,对军人退役后的就学不应当予以保障,怎么保障?保送?这不是中共的做法吗?中共的保送也是少量的、有选择性的。那么多退役军人怎么保送?保送到哪个学校?学哪个专业?这没法解决。至于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一般公民待遇就行了,不必对退役军人特殊对待。
“第十五条 1,国家应当不迟延地、有计划地推行全民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至下而上地逐步建立全民免 费医疗制度;鼓励、扶持对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的研究和发展事业及医疗保健事业。 2,国家将对一切医疗设施及其药品、医疗设备、生物活性物质的生产与交易实施严格监 督。”这些应该是在《独立宣言》或《建国宣言》中写的内容,因为《独立宣言》或《建国宣言》是有时效性的,是就当时情况而言的,但宪法不应该有时效性,它应该是永恒的,今后任何时候的人对照其所处的时代的情况来看都不会觉得有问题。
前后几条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高智晟先生的这份宪法草案明显带有很多中共专制留下的痛苦记忆,因而总是强调不得这样、不得那样。那些痛苦的记忆可以留在人们的脑海里,可以留在其他文献里,但没必要留在宪法里。对于我们未来的宪法,我们应该是站在历史长河的高度去看,应该注重它“是怎样的”,而不必强调它“不是怎样的”。我们应该是在制度设计中去防止出现那些情况,如果制度设计好了,就不必再强调“不得如何如何”了,如果制度没设计好,那么即使不出现你说的那个问题,也会出现其他问题。不能做的事情很多,你永远都列举不完。由无数个“不能”构成的宪法绝不是好宪法。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要做到对于关键问题只有一种做法,不可能出现其他情况,就像计算机程序一样。
另外,感觉高先生的草案在内容顺序上有点乱。这里就不具体说了。
好了,对高先生的草案的看法我暂时就谈到这里,尽管还有其他问题。希望大家能举一反三。
“第一条 5 中华联邦共和国是由联邦式自治各省组成的统一的国家。”
“统一”两字应去掉,什么叫统一?这容易产生歧义。这句话我认为应改成“中华联邦共和国由认同本宪法的具有自治权的各省组成。”我正准备写一篇文章《强行统一就是为了压制和掠夺》。
高智晟先生设想的国家机构组成是由立法、行政、国家审计、司法、基本权利专员署构成的五权分立架构。我觉得国家审计应该叫做审计监察。至于基本权利专员署,我觉得没必要设立,它的职能由司法部门来行使就可以了。
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五权分立架构中有考试机构。我觉得这也是没必要的。国家不以考试成绩录用人才,也不搞考试、不干预考试。
“第二条 1,中华联邦共和国是法治国家”,这是中共的话语体系。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不需要说自己是法治国家,只是在法律条款上去体现。
“第三条 ……现有国界内的领陆、领水、领空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可分割”也是中共话语体系,怎么个不可分割?北爱尔兰可以通过全民公投决定是否脱离英国,中华联邦共和国可不可以?现有国界是否包括台湾?与台湾的关系也得有个交代。
“第四条 1,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是国家主权的基础和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2,决定和改变宪法秩序的权力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团体和个人不能篡夺天然属于人民的 这项权力。”这些话是没错,但它属于阐释类话语。这些意思应该是在制度、架构设计中体现。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内容撰写应该像编写计算机程序一样,每一句话都是可执行的指令,阐释性语言是写在说明书上的,说明书不属于程序本身的内容。当然,这只是类比,不可能宪法完全写得像计算机程序,有些必要的解释还是要的,但要尽可能少,能免则免。
“第五条 1,……国家承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自治 权”,这种表达方式尤其是“少数民族”这个词本身就有点歧视的味道。保障平等就行了。
“2,任何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或城市,有权经所在区域或城市居民公决基础上建立区域或城市的民族自治政府。”
这段话我认为应该改成“任何民族的原住民区域可以根据人口规模建立相应层级的民族自治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公决”在各层级政府的建立中规定了就行了,这里可不再赘述。
此外,为什么不能强调少数民族自治呢?实际上,汉族也可以建立自治区,比如在“广西壮族自治省”里,就可以建立汉族自治县。汉族在全国范围内是最大的民族,但在某个区域内可能是少数民族。这个区域如果是以汉族以外的某个民族为主建立了自治区,强行要求汉族按照这个自治区的某些民族习惯生活,那也是不行的。
“3,少数民族公民有接受本民族母语教育的权利。”
这里隐藏了一个什么意思呢?教育问题应该是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的,同样也就不能干涉母语教育。但你这里这样一说,就让人觉得好像政府可以干涉其他方面的教育。此外,“有接受本民族母语教育的权利”,这有“政府应该提供母语教育条件”的意思。一个壮族人在汉族地区的学校里,他是不是可以拿这句话来说学校“应该给我提供母语教育”呢?显然不可能这样做。
“ 4,少数民族与族群成员之身份不得用于损害他人。”
任何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没必要强调用民族身份来损害这种方式。怎样才算是损害他人?这在宪法中没法说得清,只能是通过民间陪审团(或者叫民裁团、民决团)来裁决。所以这一款不必写,当有人认为自己被他人用民族身份来损害了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由民裁团来裁决。
“5,本宪法保障的少数民族及其成员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不得有损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得造成对民族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成员的歧视。"
建议改成:“本宪法保障的各民族及其成员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不得有损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得造成对本民族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成员的歧视。”
“第八条 1,国家不承认任何宗教为国教”,“国教”这个词也是中共话语体系中的,尽管中共也不承认他们有国教。在未来的民主国家中,“国教”这个词应该消失,人们脑子里面就不应该有这个概念,因此宪法中就不应该用这个词。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表达为“政府不得强迫和引导公民信仰任何宗教”。
“第九条 ……2,多党制受国家法律保障”,这句话总觉得怪怪的,这就好像说“宪法受国家法律保障”一样。当把多党制写进了宪法,它就是宪法的一部分了。需要法律保障的是那些可能会被破坏、侵害的对象。从理论上来说,没有人能破坏宪法,只是有人可能违宪。如果有人能破坏宪法,那么法律也保障不了了。这句话应该表述为“经注册登记的政党均有权参与政府的选举”。其下面的几条可以在《政党法》中阐述,不必在宪法中详述了。而且其下面的几条也有问题,例如“(5)只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才能成为本国政党的成员”,这应该是从政治权利这个大的范围上去说,即“未取得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不享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的政治权利”,这样就不必再说外国人加入政党的事,况且这种事本来概率就很小。
“第十条 …… 3,国家应当重视军人的社会贡献,对其退役后的就学、就医及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认为,对军人退役后的就学不应当予以保障,怎么保障?保送?这不是中共的做法吗?中共的保送也是少量的、有选择性的。那么多退役军人怎么保送?保送到哪个学校?学哪个专业?这没法解决。至于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一般公民待遇就行了,不必对退役军人特殊对待。
“第十五条 1,国家应当不迟延地、有计划地推行全民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至下而上地逐步建立全民免 费医疗制度;鼓励、扶持对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的研究和发展事业及医疗保健事业。 2,国家将对一切医疗设施及其药品、医疗设备、生物活性物质的生产与交易实施严格监 督。”这些应该是在《独立宣言》或《建国宣言》中写的内容,因为《独立宣言》或《建国宣言》是有时效性的,是就当时情况而言的,但宪法不应该有时效性,它应该是永恒的,今后任何时候的人对照其所处的时代的情况来看都不会觉得有问题。
前后几条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高智晟先生的这份宪法草案明显带有很多中共专制留下的痛苦记忆,因而总是强调不得这样、不得那样。那些痛苦的记忆可以留在人们的脑海里,可以留在其他文献里,但没必要留在宪法里。对于我们未来的宪法,我们应该是站在历史长河的高度去看,应该注重它“是怎样的”,而不必强调它“不是怎样的”。我们应该是在制度设计中去防止出现那些情况,如果制度设计好了,就不必再强调“不得如何如何”了,如果制度没设计好,那么即使不出现你说的那个问题,也会出现其他问题。不能做的事情很多,你永远都列举不完。由无数个“不能”构成的宪法绝不是好宪法。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要做到对于关键问题只有一种做法,不可能出现其他情况,就像计算机程序一样。
另外,感觉高先生的草案在内容顺序上有点乱。这里就不具体说了。
好了,对高先生的草案的看法我暂时就谈到这里,尽管还有其他问题。希望大家能举一反三。
四、关于立宪运动
前面我提到了但愿高先生的宪法草案能够掀起一场立宪运动。立宪运动就是大家都来起草宪法、讨论宪法。当然,不可能人人都有那个水平去起草一份完整的宪法,而且这样也不便于讨论、表决。为了使这项运动能够开展起来,取得很好的效果,可以把立宪工作进行分解,使之变成一个个小的活动目标,这也是一种目标管理。我一直都提倡在现代政治活动中要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手段。
例如,把宪法分解成目录、序言、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的组成(分权方式)、各机构职能、立法程序、选举方式、各级政府的权辖形式、军队管理等等一个个独立的板块,就每一个板块来比较看谁写得好,并逐一进行讨论、表决,然后在最佳作品的基础上大家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大家撰写时可参考秦永敏写的《和平宪章》、刘晓波等人的《零八宪章》,并以高智晟先生的这份宪章为蓝本。这样大家可以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建立专项讨论群。最好是再建一个境外网站来配合这项运动,毕竟境外网站不会封号、删帖。Q群、微信群的群主负责将本群形成的有价值的东西发到境外网站上。大家也可以直接在境外网站上发表自己的东西,参与评论、投票,网站管理员要做好分类管理、精品管理、汇总管理、垃圾管理、推广及组织、联络线下活动等工作。
相信这样的立宪运动会对中国的民主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前面我提到了但愿高先生的宪法草案能够掀起一场立宪运动。立宪运动就是大家都来起草宪法、讨论宪法。当然,不可能人人都有那个水平去起草一份完整的宪法,而且这样也不便于讨论、表决。为了使这项运动能够开展起来,取得很好的效果,可以把立宪工作进行分解,使之变成一个个小的活动目标,这也是一种目标管理。我一直都提倡在现代政治活动中要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手段。
例如,把宪法分解成目录、序言、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的组成(分权方式)、各机构职能、立法程序、选举方式、各级政府的权辖形式、军队管理等等一个个独立的板块,就每一个板块来比较看谁写得好,并逐一进行讨论、表决,然后在最佳作品的基础上大家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大家撰写时可参考秦永敏写的《和平宪章》、刘晓波等人的《零八宪章》,并以高智晟先生的这份宪章为蓝本。这样大家可以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建立专项讨论群。最好是再建一个境外网站来配合这项运动,毕竟境外网站不会封号、删帖。Q群、微信群的群主负责将本群形成的有价值的东西发到境外网站上。大家也可以直接在境外网站上发表自己的东西,参与评论、投票,网站管理员要做好分类管理、精品管理、汇总管理、垃圾管理、推广及组织、联络线下活动等工作。
相信这样的立宪运动会对中国的民主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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