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中文笔会里有些人在讨论“诗性正义”这个话题,于是我也发表一下看法。
我上网查了一下,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过美国作家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神学院和哲学系合聘的弗伦德法律与伦理学杰出贡献教授)写的《诗性正义》的书,中国作家徐昕2011年也出版过同名的书,此外,还有一些人写过这方面的文章。说实话,这些书、文章我都没有看过,包括独立中文笔会论坛里大家的讨论我也没怎么细看,但这不妨碍我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有与他人之前的观点相同之处,就当作是他人的观点好了。
我认为,“诗性正义”简单地说就是“诗的属性应该是正义的” ,注意是“应该”,而不是说“所有的诗都是正义的”。事实上每个人的诗、每一首诗都不同,不可能都是正义的。正如“人人平等”,它是指“人与人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说“现实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它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尽管有些诗不涉及政治,只是写风景,但是,一来,至少它没有赞美、支持邪恶,否则它就不正义了;二来,它写世上美好的东西,就会让人们都去追求美好的东西,而只有正义才能让大家都享受到美好的东西。如果没有正义,你所享受到的美好的东西也不会长久。所以,好的诗,不仅可以激发人们对美好的东西的追求,也会促进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那些揭露、控诉邪恶的诗,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去弘扬正义。我想,这也许是万晓高写的《悲剧文学中“诗性正义”的特质探析》中的基本观点之一。
于是,“诗性正义”也就成了人们心照不宣的评判诗的最重要的标准,一首诗首先是不能违背正义,其次是弘扬正义的程度和效果。 说到弘扬正义的效果,那是需要靠诗的魅力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一首诗如果仅仅只是干巴巴的正义口号,而没有诗的魅力,那么也是不会受人喜爱的,从而达不到更好地弘扬正义的效果。
当然,这些标准很难量化以作比较,只能每个人自己去领悟、感受、表达,然后由众人的反应构成对一首诗的总体评价。有时候人们并没有明确地表达看法,只是吟诵、转发,吟诵、转发的人多了,就说明它是一首好诗。
进而,“诗性正义”也可以成为一种批评、劝诫,当一首诗是违背正义的,人们就会拿这话来批评它、劝诫作者。
诗性其实是与人性相通的,因为诗是人写的,所以它被赋予了写诗之人的人性,所谓“文如其人”是也,诗也是一种文。
人性本来是一个中性词,即人之性,而人之性是有善恶之分的。由于绝大多数人都认为人应该从善,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即人性尚善,因此对于从善者就称之为有人性,人性也就成为了一个褒义词。对于恶人就斥之为没有人性。同样,诗性亦然。违背正义的诗,也会被斥为没有诗性。
既然诗性与人性是相通的,所以,那些浑身邪气、人品很差的人就很难写出好诗来,例如说“‘诗性正义’是个什么东东”的人。你都不尊重“诗性正义”这个词,又怎么会写出正义的诗来呢?
其实不光是诗,文章也是这样。所以我认为,“诗性正义”是比“文为时而作也”更高层次的表达。
诗也罢,文也罢,其最低要求就是不违背正义,如果违背,那就不可能成为好诗好文,例如那个臭名昭著的《商君书》,就是一个典型的违背正义的东西。在此基础上,弘扬正义的多少,效果如何,就体现其价值的高低。而效果如何,就是由审美决定的,越有美感,越受人喜欢,效果就越好。
弘扬正义的多少,也就是理性的体现,如果揭示了之前没有人所感悟到的道理,那么就具有更高、更多的理性,也就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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