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个故事:
甲不喜欢吃鸡蛋,每次发了鸡蛋都给乙吃。刚开始乙很感谢,久而久之便习惯了。习惯了,便理所当然了。于是,直到有一天,甲将鸡蛋给了丙,乙就不爽了。她忘记了这个鸡蛋本来就是甲的,甲想给谁都可以。为此,她们大吵一架,从此绝交。
甲不喜欢吃鸡蛋,每次发了鸡蛋都给乙吃。刚开始乙很感谢,久而久之便习惯了。习惯了,便理所当然了。于是,直到有一天,甲将鸡蛋给了丙,乙就不爽了。她忘记了这个鸡蛋本来就是甲的,甲想给谁都可以。为此,她们大吵一架,从此绝交。
这个故事的作者显然是想批评乙不对。然而,完全是乙的错吗?甲就没有问题吗?
甲后来把鸡蛋给丙,这固然是她的权利,但如果她事前事后都不主动跟乙说一下、解释一下,这就是一种傲慢,是看不起乙的表现,而且谁都会认为甲是对乙有意见了。有意见不提出来,却以这种带有蔑视的方式表现出来,谁都会心里不舒服。甲把鸡蛋给了丙、事前事后都不跟乙说,这本身就表示了要与乙绝交,因此乙与甲绝交是对的,只是不必与之大吵一架。当然,如果乙一直以来也有回报甲的行为,乙觉得自己并不欠甲的情,或者欠得不多,而乙与丙又有矛盾,乙认为甲这样做是故意向乙宣战,那么乙与甲大吵一架就是可以理解的。
在这个故事中,乙似乎是个弱者,也有些毛病,但是属于应该同情的一方。在双方都有错的情况下只指责弱者,这既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明智的。强者的错误往往比弱者的错误造成的后果更糟糕,因为强者更有能力,影响力更大,当强者用其能力、影响力来对付弱者的时候,弱者肯定吃亏。所以,法律应该向弱者倾斜,就是这个道理。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强者更应该谨小慎微。
在西方民主国家的诉讼判决中,当诉讼双方的地位、经济状况悬殊的情况下,只要强势的一方有错,哪怕很轻微,也往往只追究强势的一方,不像某国搞各打五十大板或按比例分摊责任。
也许甲是由于忙没顾上跟乙说,这就只是一种疏忽,不是故意的,可以理解,但在乙找上门来吵架的时候也应该表示歉意、解释清楚,如果是抱着“鸡蛋是我的、我爱给谁是我的权利”这种态度,那就是承认自己是故意的,就是在激化矛盾。
作者只有在把所有相关情况都说清楚、确证完全是乙的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只批评乙,在不能确证完全是乙的错的情况下只批评乙,就是带有偏见,甚至是故意误导。
很多貌似富有哲理的故事,其实是经不起推敲的。其原因是作者的认识水平不够,很多故事纯粹是臆想瞎编的,故意忽略了一些关键细节。
甲后来把鸡蛋给丙,这固然是她的权利,但如果她事前事后都不主动跟乙说一下、解释一下,这就是一种傲慢,是看不起乙的表现,而且谁都会认为甲是对乙有意见了。有意见不提出来,却以这种带有蔑视的方式表现出来,谁都会心里不舒服。甲把鸡蛋给了丙、事前事后都不跟乙说,这本身就表示了要与乙绝交,因此乙与甲绝交是对的,只是不必与之大吵一架。当然,如果乙一直以来也有回报甲的行为,乙觉得自己并不欠甲的情,或者欠得不多,而乙与丙又有矛盾,乙认为甲这样做是故意向乙宣战,那么乙与甲大吵一架就是可以理解的。
在这个故事中,乙似乎是个弱者,也有些毛病,但是属于应该同情的一方。在双方都有错的情况下只指责弱者,这既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明智的。强者的错误往往比弱者的错误造成的后果更糟糕,因为强者更有能力,影响力更大,当强者用其能力、影响力来对付弱者的时候,弱者肯定吃亏。所以,法律应该向弱者倾斜,就是这个道理。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强者更应该谨小慎微。
在西方民主国家的诉讼判决中,当诉讼双方的地位、经济状况悬殊的情况下,只要强势的一方有错,哪怕很轻微,也往往只追究强势的一方,不像某国搞各打五十大板或按比例分摊责任。
也许甲是由于忙没顾上跟乙说,这就只是一种疏忽,不是故意的,可以理解,但在乙找上门来吵架的时候也应该表示歉意、解释清楚,如果是抱着“鸡蛋是我的、我爱给谁是我的权利”这种态度,那就是承认自己是故意的,就是在激化矛盾。
作者只有在把所有相关情况都说清楚、确证完全是乙的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只批评乙,在不能确证完全是乙的错的情况下只批评乙,就是带有偏见,甚至是故意误导。
很多貌似富有哲理的故事,其实是经不起推敲的。其原因是作者的认识水平不够,很多故事纯粹是臆想瞎编的,故意忽略了一些关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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