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星期日

关于陪审团、民决团、民裁团

有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把英美法中的“ jury”翻译成汉语“陪审团”是不恰当的,他们认为应该翻译成“民决团”。
我也认为把  jury”翻译成“陪审团”确实不恰当,它不仅没能体现这个团体的决定性作用,而且“陪”字有一定的被动性,容易让人误解为“陪着受审”的意思。
但是,我认为采用“民决团”这个词也不恰当。
法庭对案件的判决是包括两个环节——“判”和“决”,即先判定是否有罪,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作出惩处决定。“ jury”所起的就是前面的“判定是否有罪”的作用,而 “作出惩处决定”则是由法官来做的。“决”有“最终决定”的意思,如果叫“民决团”,则有完全由“ jury”作出判决的含义。“ jury”的成员由平民组成,一般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不可能完全由其作出判决。最终的惩处决定必须由法官来做。
既然“ jury”所起的作用是“判定是否有罪”,因此叫“民判团”比较合适。但“判”更多的是自己作出判断、判定的意思,对他人的作用力较弱,用“裁”字更准确一些,因此叫“民裁团”更好。
法律用词必须严谨。既然要改,就改成最好的。

民裁团的作用包括认定证据有效性、认定事实、认定事实的关联性等。当然,由平民组成的民裁团毕竟知识、经验不够,因此需要由辩护律师通过辩护把情况说清楚、把道理讲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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