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爱的箴言

不必再想象
我们的美好明天
因为我不知道
我能走多远

不要总想起我们的从前
那些已成过眼云烟
你的日子还很长
别让思念憔悴了你的容颜

你是娇嫩的花朵
不该经受风雨雷电
我是展翅飞翔的海燕
注定要迎接暴风雨的考验

你是美丽的天仙
我是崖边的孤岩
就算让你短暂停留
不知何时就坠落山涧

不是我不喜欢你
是不想把你牵连
也不想隔着铁栏
看见你的泪眼

如果我死了
请在每年的这一天
吟诵我留下的诗篇
那是对我最好的纪念

如果我们胜利了
你我还能再相见
希望看见你过得幸福
并且站在正义这一边  

  20141126

——深圳私营企业主王应国先生
致力于宪政民主事业,生活简朴,
多年单身,虽然心有爱恋,但他说
不想连累所爱的人。201411

3日他被当局抓捕,至今身陷牢狱。

2014年11月23日星期日

我所认识的郭飞雄先生

郭飞雄先生是我见过的人当中少有的具有政治家风范的人。
虽然我很早就开始反对专制了,但一直都只是一个孤独的斗士,主要是在网上发表文章,与同仁没什么交往。直到2011年下半年后才参与了街头的维权、民主活动,逐渐对圈子里的人有所了解。
20124月初我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刑事拘留,之后又被执行指定监视居住(即秘密关押)。期间,由于我一直不交代问题,审讯人员就拿一些事来问我,其中问到认不认识郭飞雄,我说不认识。事实上我也是真的不认识,但我觉得审讯人员既然提到这个人,想必是他的影响力比较大。于是后来我就主动跟陪监的国保聊天,套他的话,知道了一点关于郭飞雄的情况。国保当然是故意诋毁他,但我知道他们的话不能相信的,要反过来理解,因此反而使我觉得这个人不简单。
7月份我出来后,就向圈子里的同仁打听郭飞雄,进一步了解了他搞番禺太石村维权等事情,也了解到他刚坐完牢释放出来,被严密监控着,见面比较困难。于是我给他发了一条手机短信,大致介绍了我的情况,说希望跟他见面。他回复了我,说好好保重,耐心等待中国民主的到来吧。乍一看到这信息的时候,我想:难道他害怕了?不想干了?但后来我想,一来可能他还不了解我,二来我们的电话都是被监控的,所以他不便明说什么,但这信息至少说明他仍然期盼着并坚信中国会实现民主。既然他自己还这样被严密监控着,他肯定不会认为民主会从天上掉下来,因此他所说的等待应该是指等待时机。
不久后就印证了我的猜想,我们在公民聚餐的时候见面了,从此有了较多的直接交流。他给我的感觉是比较稳重、敦厚,举止得体,对人的热度恰到好处,他虽然不怎么笑,但却给人亲切感。他从不对人生气、发火,即使别人跟他争吵、大声说话,他也不会把声音提到很高去对吵,更不会指手画脚和说侮辱性的、挑衅的话,始终保持着冷静和儒雅的风范,因此别人很难跟他吵起来。他的声音平和中充满力量,仪态从容充满自信。他是学哲学的,知识比较丰富,逻辑性强,他的话很多时候都是简单明了,点中要害,也比较善于总结。圈子里有些维权、街头民运人士文化程度低,个性张扬、要强,喜欢跟他争论,如果经过一番辩论别人仍然不服他的话,他就说好了好了这个问题以后我们再单独交流,从而使得聚会继续正常进行。
郭飞雄从不会用生硬的、命令的口气要别人做什么事,只是谈自己的看法、想法,别人往往都会心领神会自觉地去做。
他以前是个比较成功的书商,对书有着特别的感情,不仅自己喜欢看书,也喜欢送书给别人。鉴于圈子里很多同仁的文化程度不高,或者文化程度不低但对宪政民主不够了解,他就送一些这方面的书给他们,要他们认真读。有一次我们经过书店,他带着我们几个人逛了一会书店,买了几本书送给我们几个人。他的这一做法果然有效,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圈子里的一些同仁的理论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后来他还搞了一个读书会,搞了几次读书活动。
只要郭飞雄在场,大家就似乎有一种默契,等着他做主持,但他不一定每次都作主持人,有时候让其他人主持,给大家锻炼、发挥的机会。他的主持风格很特别,他往往不站在或坐在显眼的地方,不高调、不煽情,但又不是那种很严肃死板的样子。他有条不紊地主持,大家都会自觉地配合着。不过我觉得,如果他的风趣再多一点,会更好。
记得南周事件的一天晚上,我们到一家饭店聚餐,各路英豪汇集,挤挤地坐了五、六桌,还有几个国保也在旁边坐了一桌。郭飞雄坐在一个角落上不现形地主持着,说今天来了这么多朋友,很难得,大家轮着介绍一下吧,当然,对今天的活动有什么想法也可以顺便简单地说一说。他没有象通常聚会那样说按照罗伯特规则每人三分钟。我后来想,这样做是很明智、恰当的,看上去不像是在开会,不至于被国保捣乱。当时有人在作自我介绍时声言“我就是主张暴力的,就是要打到共产党的”, 郭飞雄马上予以制止,用温和宽容的语气说在这里不要说这个,然后又跟大家强调了一下说主要是大家相互认识一下。事实上,在那个场合那样说很不适宜,有可能马上就会被国保捣乱,甚至把人抓走。
郭飞雄的言语中从来不说自己怎么怎么,也听不出炫耀、表功的成份,反而是很积极地为他人宣传。南周事件的时候,他跟我们几个人说,你们不要只顾着白天举牌、演讲,虽然白天很辛苦了,但晚上还是要抽出时间把白天的事和自己的体会想法写一写,这是关键时候,网上的宣传也要跟上。于是我连夜写了一篇文章发给他,他马上发给博讯发表了,因为他跟博讯比较熟。
20132月下旬我们一帮人因抗议朝鲜核爆被拘留,出来后有一次聚餐,郭飞雄用很随和的语气说这次反朝鲜核爆被拘留的事应该好好写一写,徐琳文笔不错的,但至今没看到他写点东西出来。我意识到他这是在批评我,不过他的批评的方式很容易让人接受。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我最终还是没写,当然并不是因为他的原因。
据了解,郭飞雄以前坐牢期间受到了对他身体的残酷迫害,但他一般不怎么说,顶多只是告诉大家中共是非常残忍的,尽量不要作无谓的牺牲。残酷的迫害也没有使他产生简单的仇恨情绪,而是一直采取理智的非暴力抗争方式。
2013年南周事件以后,郭飞雄觉得形势比较好,认为时机到了,应该加把劲做一些事,于是和一些同仁发起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呼吁书联署活动,并且想组织人到各地搞宣传。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只知道他去了一些地方,后来就被抓了。他用他的行动诠释了他第一次回复我的短信的内容。
据郭飞雄的代理律师李金星透露,郭飞雄这次在看守所又遭受了连续460多天不准放风的残酷迫害。他是一个很理性的人,为什么总是遭受中共的残酷迫害呢?我想,这一来可能是因为他的节气、风范让那些愚蠢的狱卒们不爽,二来是他的影响力大,当局怕他恨他而故意要整他。
有人拿郭飞雄的入狱说他的判断和做法不对,对此我不想再辩论,我只想说,社会变革总是要有人做出牺牲的,郭飞雄是一个勇于作为不怕牺牲的勇士。不是他不够理性、睿智,是共匪太邪恶、无耻。他曾经很轻松地笑着说他是不怕死的,接着说徐琳他们几个也是不怕死的。他总是这样不刻意地拔高他一个人。他之所以先说他是不怕死的,也是为了表示他的决心和带头精神,给他人一种鼓励。但我觉得我跟他比起来还差得远。
这篇文章我很不好写,我不知道会不会给郭飞雄带来麻烦,包括其他的一些同仁,尤其是还在狱中的同仁,所以我只能简单地写一写,其他同仁的名字我就不提了。但我相信,历史会记住他们的。
我在被关押的时候跟国保说过一句话:一个革命者,如果没有坐过牢,那么他的革命生涯是不完整的。郭飞雄已经坐过几次牢了,他的革命生涯已经很丰富了,只能说他的政治生涯还有不完整的地方,那就是他还没能发挥他的政治才能去建设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我相信总会有这一天的,这一天也不会远了。

                       20141123


注:郭飞雄案将于1128号开庭,望各界人士给予关注、声援。

法律体系发展简谈

我先从一个网上的问题说起。在网上看到个帖子《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该不该剥夺他的生命?》,我觉得那作者思路偏了。
对这个问题,人权主义者会说,私权不可侵犯,凭什么要牺牲我的生命来挽救你们?民主主义者则认为,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
这两个说法不是都没有一点道理,但都是粗浅地看待问题,并且走向了极端,偏离了问题的实质。
世界上所有的问题的实质其实都是同一个:这样做能不能让我们过得幸福?如果不能,那么当然就不能这么做。
作为人权主义者应该要考虑的是,虽然私权不可侵犯,但人生活在社会中,必然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如果一味地强调私权不可侵犯并走向极端,那么当他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到你的时候,他也强调那是他的私权,不可侵犯,那么你也会成为受害者。因此大家都应该有适当的退让,而退让的基础就是建立社会契约。
同样,对于民主主义者,也应该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决定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会违背“让我们过得幸福”这一原则,当“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被简单地滥用了,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也必须建立社会契约,规定个人的哪些东西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侵犯。
社会契约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法律应该是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否则就不算是真正的法律,只能算是王法、家规。
既然建立了法律,当然就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是依据法律上现有的条文办事,第二是根据既成事实来处理。当然,第二条其实也是属于第一条里面的,因为它肯定要写进法律条文里,但这里有必要特别拿出来说。
好了,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那个问题: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该不该剥夺他的生命?
那么请问,你说“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有事实依据吗?你凭什么说这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其实这个语句本身就不是一个阐述事实的语句,而是一种猜想,说得好听一点就是推测。所谓“能”,一般是指“可能”,最多也是“一定会”,这都是没有发生的,不是事实。没有事实,凭猜想来做判断、决策,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如果大家都不根据事实而根据猜想来判断、决策,尤其是在这种生死攸关的事情上这样行事,那么这个世界就会乱套,随便找个借口就把人弄死了,这是野蛮时代常发生的事,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就故意用这种危言耸听的话来蒙蔽、误导人们。文革中就有很多这样的惨案。因此,对于高度文明的法制社会,答案就是:不该。
有人会说,虽然他没有既成事实,但是根据以往的事例来看,他所做的这种事会威胁成千上万的人的生命。我们不能让悲剧再次发生。
那么,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你确定之前的事例确实是因为那一个人的原因造成的吗?会不会根本就与他无关而是其他的原因?所以,这需要有科学依据,要能证明其中的逻辑关系。在文化、科学不够发达的时代,人们往往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从而做出误判,例如把灾难归结于某种人,称其为巫。
第二,既然之前已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有前车之鉴,那为什么不写进法律条文里?如果写进了法律条文里,那么大家就会注意,不去做这样的事,从而避免那种那种情况的出现,这样对大家都好。如果已经写进了法律条文里,并且充分地宣传了,那么如果还有人再去做那种事,那就是明知故犯,故意要害人,那么就可以对他进行处罚,甚至剥夺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其实还是根据事实来判断、决策的,事实就是他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例如,贩卖毒品,贩卖行为它本身并不对人直接构成伤害,但我们已经认识到毒品是会对人造成伤害的,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不准贩卖毒品,当有人贩卖毒品了,我们就根据“不准贩卖毒品”的法律条文和他“贩卖毒品”这个事实来对他进行处罚。
有些行为,虽然没有发生过,但根据科学判断它是会对人构成很大伤害的,那么也可以经过立法程序把它列入法律条款。这就是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对促进法制建设的意义。
英美等老牌民主国家是充分尊重个人自由的,早期的法律对个人的行为基本上不怎么限制,做什么都可以,持枪也行,烧国旗也行,很自由。但若你的行为对他人、国家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就要予以处罚,根据损害的程度决定处罚的程度,即以受损害为法律判案的基点,这就是英美法系的来源。这种法律适用案例法,即以前这种损害程度的案件是怎么处罚的,以后也按这个标准进行处罚,程度不同则可以按比例换算。这种法律比较简单,它的法律内容主要是法典,即典型案例。
大陆法系则是以人的行为作为法律的基点,对各种行为作出限制,不管对他人、国家是否造成了损害,都要处罚,各种限制规定繁多,说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实质上是统治者害怕对其政权造成威胁。这就是专制国家的特点。统治者知道自己的权力来路不正,并且要用这个权力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从而必然侵犯人民的利益,所以他们害怕被颠覆。
当然,一些后来实行民主的国家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也还是沿用了大陆法系,但在人权、自由意识的影响下,其法律比专制国家的法律宽松了很多。而英美法系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认识到一些行为如果不予以限制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害,于是也对一些行为作出了限制,从而向大陆法系靠拢。所以现在采用这两种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差别不太大。
中国是一个特例,既不属于英美法系也不属于大陆法系,叫做所谓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但它偏向于大陆法系,其特点是既有严格的规定,又有较大的执法空间,执法者有较大的随意性,并且权力高于法律,从而造成很多冤假错案、离奇荒唐的判决,还有很多根本就不按法律处理。这种情况下,谁都不安全,而权力拥有者利用寻租的腐败现象又非常严重。在这个国家,人民基本上没有什么自由,这也不准那也不准,法律规定内容庞杂,并且不断增加,永远都完善不了。政府什么都怕,不仅公民不准持枪,连菜刀都要实名制,还有户籍限制、居住限制、生育限制等等,连到本国所属区域都要办签证,还要收费,还不一定给批准,批准了还可以作废,并且连个说法都没有。

生活在这样的国家,幸福得不得了!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子孙!

法律体系发展简谈

我先从一个网上的问题说起。在网上看到个帖子《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该不该剥夺他的生命?》,我觉得那作者思路偏了。
对这个问题,人权主义者会说,私权不可侵犯,凭什么要牺牲我的生命来挽救你们?民主主义者则认为,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
这两个说法不是都没有一点道理,但都是粗浅地看待问题,并且走向了极端,偏离了问题的实质。
世界上所有的问题的实质其实都是同一个:这样做能不能让我们过得幸福?如果不能,那么当然就不能这么做。
作为人权主义者应该要考虑的是,虽然私权不可侵犯,但人生活在社会中,必然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如果一味地强调私权不可侵犯并走向极端,那么当他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到你的时候,他也强调那是他的私权,不可侵犯,那么你也会成为受害者。因此大家都应该有适当的退让,而退让的基础就是建立社会契约。
同样,对于民主主义者,也应该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决定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会违背“让我们过得幸福”这一原则,当“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被简单地滥用了,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也必须建立社会契约,规定个人的哪些东西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侵犯。
社会契约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法律应该是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否则就不算是真正的法律,只能算是王法、家规。
既然建立了法律,当然就要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是依据法律上现有的条文办事,第二是根据既成事实来处理。当然,第二条其实也是属于第一条里面的,因为它肯定要写进法律条文里,但这里有必要特别拿出来说。
好了,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那个问题: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该不该剥夺他的生命?
那么请问,你说“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有事实依据吗?你凭什么说这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其实这个语句本身就不是一个阐述事实的语句,而是一种猜想,说得好听一点就是推测。所谓“能”,一般是指“可能”,最多也是“一定会”,这都是没有发生的,不是事实。没有事实,凭猜想来做判断、决策,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如果大家都不根据事实而根据猜想来判断、决策,尤其是在这种生死攸关的事情上这样行事,那么这个世界就会乱套,随便找个借口就把人弄死了,这是野蛮时代常发生的事,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就故意用这种危言耸听的话来蒙蔽、误导人们。文革中就有很多这样的惨案。因此,对于高度文明的法制社会,答案就是:不该。
有人会说,虽然他没有既成事实,但是根据以往的事例来看,他所做的这种事会威胁成千上万的人的生命。我们不能让悲剧再次发生。
那么,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你确定之前的事例确实是因为那一个人的原因造成的吗?会不会根本就与他无关而是其他的原因?所以,这需要有科学依据,要能证明其中的逻辑关系。在文化、科学不够发达的时代,人们往往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从而做出误判,例如把灾难归结于某种人,称其为巫。
第二,既然之前已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有前车之鉴,那为什么不写进法律条文里?如果写进了法律条文里,那么大家就会注意,不去做这样的事,从而避免那种那种情况的出现,这样对大家都好。如果已经写进了法律条文里,并且充分地宣传了,那么如果还有人再去做那种事,那就是明知故犯,故意要害人,那么就可以对他进行处罚,甚至剥夺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其实还是根据事实来判断、决策的,事实就是他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例如,贩卖毒品,贩卖行为它本身并不对人直接构成伤害,但我们已经认识到毒品是会对人造成伤害的,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不准贩卖毒品,当有人贩卖毒品了,我们就根据“不准贩卖毒品”的法律条文和他“贩卖毒品”这个事实来对他进行处罚。
有些行为,虽然没有发生过,但根据科学判断它是会对人构成很大伤害的,那么也可以经过立法程序把它列入法律条款。这就是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对促进法制建设的意义。
英美等老牌民主国家是充分尊重个人自由的,早期的法律对个人的行为基本上不怎么限制,做什么都可以,持枪也行,烧国旗也行,很自由。但若你的行为对他人、国家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就要予以处罚,根据损害的程度决定处罚的程度,即以受损害为法律判案的基点,这就是英美法系的来源。这种法律适用案例法,即以前这种损害程度的案件是怎么处罚的,以后也按这个标准进行处罚,程度不同则可以按比例换算。这种法律比较简单,它的法律内容主要是法典,即典型案例。
大陆法系则是以人的行为作为法律的基点,对各种行为作出限制,不管对他人、国家是否造成了损害,都要处罚,各种限制规定繁多,说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实质上是统治者害怕对其政权造成威胁。这就是专制国家的特点。统治者知道自己的权力来路不正,并且要用这个权力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从而必然侵犯人民的利益,所以他们害怕被颠覆。
当然,一些后来实行民主的国家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也还是沿用了大陆法系,但在人权、自由意识的影响下,其法律比专制国家的法律宽松了很多。而英美法系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认识到一些行为如果不予以限制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害,于是也对一些行为作出了限制,从而向大陆法系靠拢。所以现在采用这两种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差别不太大。
中国是一个特例,既不属于英美法系也不属于大陆法系,叫做所谓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但它偏向于大陆法系,其特点是既有严格的规定,又有较大的执法空间,执法者有较大的随意性,并且权力高于法律,从而造成很多冤假错案、离奇荒唐的判决,还有很多根本就不按法律处理。这种情况下,谁都不安全,而权力拥有者利用寻租的腐败现象又非常严重。在这个国家,人民基本上没有什么自由,这也不准那也不准,法律规定内容庞杂,并且不断增加,永远都完善不了。政府什么都怕,不仅公民不准持枪,连菜刀都要实名制,还有户籍限制、居住限制、生育限制等等,连到本国所属区域都要办签证,还要收费,还不一定给批准,批准了还可以作废,并且连个说法都没有。

生活在这样的国家,幸福得不得了!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子孙!

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

民主转型如洗衣

在工地上干了几个月,由于工地没有洗衣机,只能手洗,洗的次数多了,居然从洗衣悟出了些道理,也算是一份意外的收获。
洗过衣的人都知道,污渍和汗液光用水是洗不掉的,要用洗衣粉、肥皂才能把它们洗掉。但用洗衣粉、肥皂把污渍、汗液洗掉后,洗衣粉、肥皂却还残留在衣服上,于是还要再把它们洗掉,因为洗衣粉、肥皂残留在衣服上对人的身体也是不好的。而要把残留在衣服上的洗衣粉、肥皂洗掉,往往要洗好几道,即换几次水。因此洗衣是要洗好几道的,其中第一道是洗掉污渍、汗液,后面几道则是把洗衣粉洗掉,长沙话里把后面这几道叫做“妵”(这里只是取其音)。
最重要的当然是第一道,如果不用洗衣粉、肥皂把污渍、汗液洗掉,那么任你再妵多少遍也洗不干净。当然,不是所有的污渍都可以用洗衣粉、肥皂洗掉,但总有能洗掉它的东西,例如蓝墨水就可以用淀粉将它洗掉。此外,并不是把衣服泡在水里放点洗衣粉就行了,总要搓一搓,如果不是太脏,轻轻地搓一搓就行了,如果太脏了,就要用力搓。
民主转型也是这样。要实现民主转型,首先是要废除专制体制。在废除专制体制的时候,需要用一些特殊的东西去把它废除,但这些东西又不是民主制度所需要的东西,甚至是对民主制度有害的东西,那么在后期的民主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就要逐渐把这些东西清除掉,而且这个过程往往会很长,比废除专制体制的时间还要长。这里所说的废除专制体制的时间,是指真正开始废除的时间,相当于真正开始动手洗衣服的时间,前面的过程只是浸泡。
那些用来废除专制体制的特殊的东西是什么呢?是暴力、罢工、游行示威,是公民不合作,等等。在专制制度下,暴力的方式和程度是由专制体制的恶劣程度决定的。
在废除专制体制后,开始建立民主制度的过程中,由于民主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下子就达到很完善,也由于那些专制集团残余势力的捣乱,还有那些之前与专制集团斗争的人们的斗争惯性,以致仍然会有暴力、罢工、游行示威、公民不合作等等现象的存在。随着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人们素质的提高或者素质低的人的死去、新生力量的融入,这些现象会逐渐减少。所以,民主制度的完善过程也可以看作是这些现象的减少、消失。当然,绝对消失是不可能的,这只是一种极限式的过程,只能无限接近,但永远不能达到极限值。
美国的民主制度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发展,到现在可以说是比较接近完善了,至少近现代史上没有大的暴力现象,罢工、游行示威也较少,那些零零星星的抗议活动只是表达诉求的方式,算不了什么。美国建立民主制度后,发生过一次较大的暴力运动,那就是南北战争。一般人认为南北战争是为了维护美国的统一,其实不是这样。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民主国家,是允许联邦中的个体从总体中脱离出去的,那为什么会发生南北战争呢?其实南北战争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解放南方的黑人奴隶。也就是说,黑奴制是当时美国的民主制度中的一个毒瘤,在南方地区的顽固势力不肯妥协的情况下,以主张解放黑奴的林肯总统为首的代表国家的北方军队用武力打败了南方的顽固势力,解放了黑奴,这其实是基于人权大于主权的理念。当然,南北战争同时也维护了美国的统一。在解放了黑奴的情况下,如果南方仍然要脱离联邦,也是可以的,但没有了黑奴制的南方愿意回到联邦,这就是民主制度的凝聚力。北爱尔兰经过全民公投仍然愿意留在英联邦,也是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凝聚力。制度自信不是靠吹出来的。
中国在辛亥革命后,也发生了暴力运动,包括孙中山的护法运动、各军阀的争斗、北伐战争等,尤其是共产主义运动。这一方面是辛亥革命时建立的民主制度缺陷太大,另一方面是国民素质普遍较低,尤其是共产主义理论的欺骗性较大,共产主义者们后来甚至把民国政府赶到了台湾,并在大陆实施专制。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你这岂不是陷入了“国民素质低就不能实行民主”的怪论吗?这个问题不是这么简单地理解的。民主能不能实行成功,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制度的合理性程度,还有一个是国民的素质程度,两者兼备才能成功。水不干净,当然也不可能把衣服洗干净。说得极端点,你在一群精神病人中去实行民主能搞得成吗?但是,国民的素质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能使民主实行获得成功,现今的国民素质究竟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程度,这都是没法搞清楚的。中共说现在中国人的素质太差不能实行民主,它凭什么这么说呢?事实上,人民要推翻现有体制,只是因为认识到现有的体制太腐朽、邪恶。当人民真的要起来推翻旧的体制的时候,谁也挡不住,也不存在应不应该。即便建立新的制度可能会有失败的风险,也要去试一试,因为人民已经无法忍受旧的体制了。何况,在美国等老牌民主国家的实践已经相当成熟,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实行了民主,尤其是台湾都已经实行了民主,在中国已经较大程度上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在国内的民主运动风起云涌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说中国还不适宜实行民主。
台湾真正实行民主应该是从1987年开放党禁以后。在台湾真正开始实行民主后,也发生过一些混乱,如国会里吵架、打架等等。这一是因为其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二是因为之前的专制压迫使得人们的素质较低、性格扭曲、自私心太重,以及在专制时期的斗争性的惯性使然。之后就慢慢好转了。当然,近期又发生了太阳花革命,但太阳花革命已经很理性了。所有大规模的民众运动都没有什么不对的,不对的肯定是制度中的缺陷。而个体的不当行为当然是个体的素质的原因。
胡德平先生最近在新京报采访时说到“特殊利益集团是改革最大的阻力”的问题。胡德平先生所说的“特殊利益集团”当然主要是指专制社会时期的权贵集团,但其实,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专制时期,也存在于实行民主后,尤其是刚开始实行民主的初期。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初期,一些专制时期的抗争者会成为权力的拥有者,由于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及这些从抗争者变成权力的拥有者本身的素质问题,他们也会成为民主制度进步完善的阻力。陈水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现在中国大陆的民运圈里就有一些人只顾为自己造名声、拉团队,不支持、配合他人,甚至诋毁、攻击他人,这些人在专制体制垮台后、开始实行民主的过程中很可能会成为阻碍民主的因素。
任何时期都会有获得利益较大的群体,如果他们的心胸不够宽宏,没有博爱精神,就会希望保持这种能使之获得较多利益的制度,从而成为阻碍制度进步完善的障碍。美国的南北战争,其实也是因为南方的特殊利益集团——拥有奴隶的群体不想废除黑奴制而引起的。
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那些有各种毛病的民主人士要想叫他们改掉那些毛病是比较难的,所以民主制度的完善过程也像洗衣一样需要换水,即老人退出、新人加入。胡德平先生在新京报采访时说要真正建设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至少需要两代人50年的努力,其实就是这个意思。胡德平说的是真正建设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并不是指中国实现民主的时间。怎样算是实现民主了呢?之前我就提出了民主的三个基本条件的说法,即:民主社会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言论自由,2、多党竞争,3、一人一票。满足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就算是进入了民主社会。但是,这离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还有较大的距离。但只有满足了这三个基本条件,民主体制才能逐步完善,因为民主制度具有自我完善功能。美国刚建国的时候也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而是通过两百年来的完善才比较接近了。
所谓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是一切问题靠法律解决,不需要再用其他的方式、途径,即便是人们对一些问题的解决还不够满意,但也相信法律、服从法律。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其实很多人对法院的最终判决还是不满意,但他们还是服从了法律。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他们相信,案件的情况已经在言论自由的情况下被大多数人了解了,即便实行全民公投(当然事实上不可能就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全民公投),也会使这样的结果;至于这个个案中不尽人意的地方,他们也已经充分表达出来了,大家也都了解了,之后可以通过民主制度使之完善,从而不至于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美国基本上没有因不服法院判决而游行示威的,也不象现在的中国那样有那么多上访的访民。
只有在满足了民主的三个基本条件、成为民主国家后,才可能真正走向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否则就永远都不可能,就象洗衣服没用洗衣粉洗掉污渍一样,妵再多遍也洗不干净。胡德平先生在谈话中没有提到这个问题,不知道是他没有谈,还是被删掉了,反正在新京报上你不可能看到这个问题。

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

一个胸怀博爱至死追求正义的志士

  今天我收到一条手机短信:这是我明天离开广州之前,最后群发的一条短信:“首先,我乞行中华-徐少华,诚恳地向这一个月来,被我不断群发短信所‘骚扰’的朋友们道个歉!感谢你们的聆听和忍受,原谅我的无礼和粗鲁!……在兲朝追求民主宪政,欲达成每一个公民都能一人一票来选举自己认可的市议员、省议员、国会议员、直至总统,是我多年来的理想。为此,我一直在不懈地努力奋进,并将激励我直至生命的终端!我之所以同意和安徽国保及我哥哥回铜陵家乡,是因为在我苟延残喘的生命中,还有一个重大的心愿没有落实好,那就是和红十字会签订器官、遗体捐献协议书!为人类的医学事业奉献自身最后的一点价值!我爱你们一路同行追逐光辉与正义的朋友们,让我们坚实信仰!坚定信念!坚守用爱与包容的非暴力行动理念!
这个徐少华不是扮演《西游记》中的唐僧的那个,他是安徽铜陵的一位追求宪政民主的义士。前些天我回广州的时候去梁颂基家碰巧与徐少华见到了。一见面,听到他那嘶哑的声音,就觉得诧异,他说他患了喉癌,已经是晚期,说的时候用手指了一下喉部。我仔细一看,他的喉部装了一个黑色的圆圆的中间有个孔的东西,看上去象个装饰品,后来才知道那是出气孔,吸气的时候就要用手指按住那孔。于是我劝他不要说太多话,他说没关系。尽管他身患重病,但表面上却看不出是有病的样子,而且充满激情,他用那嘶哑的声音讲述着他的经历、思想,讲述他这些年来拜访过的朋友,不时用手指按住喉部的通气孔调整一下呼吸。
他曾经做生意拥有几百万资产,但一直热心宪政民主事业,写过很多文章。他说六年前医生说他最多只能活两年,于是快到两年的时候他变卖了所有的产业,安顿好家人,然后以乞行中华的名号周游各地,寻访有宪政民主理念的仁人志士,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研讨策略、推介值得信任的人士,还参与了很多维权事件的围观。他说他最大的愿望就是看见中国实现宪政民主,但是很可能他看不到了,但他也无怨无悔,因为他做了他能做的事情。他说他随时都可能死去,于是拜托我们帮他一个忙,那是他前些天和一些朋友聚会时的合影,他去冲洗出来了,在那上面写了一些话,要我们帮他交给他们。
听了他的情况,看到他这个样子,我不知道我能帮他些什么,想到他的名号“乞行中华”,我想捐点钱给他,就说你这一路上花费不少,恐怕经济上也很困难吧?我还没说完,他听出了我的意思,就说:不用,我虽然现在没什么钱,但还能维持,家里已经安顿好不需要我负担,你不用给钱给我,我之所以用“乞行中华”这个名号,是为了避免国保找我的麻烦,有好几次他们抓了我,看我这样子,又不敢拘留我,怕我万一死在里面添麻烦,就把我放了。他说得很轻松,但我心情却很沉重。
在生命的最后关头仍然投入全部精力为理想而斗争,什么样的人才能做到这样?共产党曾经宣传过他们很多所谓的英雄事迹,后来我们知道那些全都是假的,我们所看到的是,很多垂死的官员留下后悔的话语,或者以跳楼等等方式结束自己罪恶的生命。
徐少华清楚他很可能等不到民主实现的那一天,他也难以在中国民运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流芳百世,毕竟他并没有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但他仍然要把余下的时间、精力全部投入到追求宪政民主的斗争中去,默默地贡献,这是因为他深深地认识到宪政民主是人类最伟大的智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是造福子孙万代的事。
从徐少华的言谈中,看得出他是一个胸怀大爱、且很理智的人。尽管他遭受了这个专制体制的很多迫害,但并没有因仇恨而走向极端。他并不反对其他的斗争方式,但他认为非暴力斗争是最基本的、目前来说最可行的方式。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他仍然坚持非暴力斗争的理念,大力宣传非暴力斗争。尤其他刚发给我的短信提到捐献器官、遗体,更是令人肃然起敬。
多年前我也曾在网上公开立过一个捐献器官、遗体的遗嘱,但是,当我后来了解到中共在人体器官移植中的一些黑幕,了解到中国红×字会的黑暗,并且在我决定站出来公开与这个体制进行斗争以后,我取消了这份遗嘱,我担心这份遗嘱会诱使他们故意迫害我、拿我的器官去谋取他们的私利。而且我觉得,在当前这样一个不合理的社会里,真正有经济条件做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基本上都是权贵阶层的人,我不希望我的器官移植到那些人的身上。
但是看到徐少华发给我的短信,我不由得对他更加敬佩。不过,敬佩归敬佩,我还是不会象他那样做。在中国没有实现宪政民主的情况下,我仍然不会再立捐献器官、遗体的遗嘱。我想,我把我大部分的精力都投入到追求宪政民主的事业中,就已经可以不愧对这个社会了。
至于徐少华兄弟,我唯有希望他能活得更久一点,久一点。其实,中国实现宪政民主的时刻不太远了,真的,不太远了,我们一起再更加努力一点、更加努力一点,让它来得更早一点、更早一点……
保重!少华兄弟!

                                       20141116


首发于新公民网站http://xgmyd.com/archives/9957


2014年11月15日星期六

谈警察审讯的作用等问题

警察控制罪案嫌疑人后,都会对其进行审讯。
根据法律原则,法庭不能仅凭嫌疑人的口供而对其作出判决,因为口供可能是虚假的,嫌疑人可能因为某种利益因素而作假口供,诸如遭受了警察的酷刑、恐吓、欺骗而承认有罪,或者收受了他人的金钱而冒充罪犯,所以法庭必须根据其他有效证据进行判决。此外,嫌疑人在法庭上可以对警察审讯时的口供予以翻供,不予承认。因此,警察审讯获得的口供在法庭上并没有关键作用。所以,一些国家的警察在控制住嫌疑人后会对嫌疑人说:“你可以保持沉默。”
那么,警察为什么还要对嫌疑人进行审讯呢?审讯的作用是什么?
审讯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获取线索。获得线索的意义又在什么呢?这有几个方面:
1、如果这个嫌疑人不是真正的罪犯,但由于他在罪案现场或与罪案有一定的关联,那么通过对其审讯就可以获得线索尽快将真正的罪犯抓获,防止其进一步犯罪,以及根据被审讯者提供的线索取得相关的证据。既然他不是真正的罪犯,那么作为一个公民,是有义务配合警方查案的,这是维护社会秩序应有的公德。假如被审讯者撒谎,一旦被查实,将会被以妨碍公务的罪名起诉;如果被审讯者对所知道的事情不说,或者说“忘记了”、“记不清了”,那么一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是故意隐瞒,也会被起诉;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起诉他故意隐瞒,那么他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有可能会影响他的个人声誉形象,因为公众可能会觉得象那样的事不应该忘记、记不清,从而对他的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打折扣。因此,一个有素质的公民是会配合警方、如实回答的。当然,这只有在充分民主、文明程度较高的地方才是这样,因为人民真正享有政治权利、有选票,所以都很讲诚信、注意个人声誉、形象。在那些专制国家,政府首先就是不讲诚信的,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公民也就都不讲诚信了。
2、如果这个嫌疑人是真正的罪犯,甚至还有其他在逃的同伙,那么,通过审讯,嫌疑人如实交代了,警察会向法庭说明,法庭就会酌情予以轻判。如果他不如实交代,甚至导致其同伙未及时被捉拿又继续犯下了罪行,那么他就会受到法庭的严惩。这就是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过,这个“从宽”、“从严”应该是由法庭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警察来决定的,警察只有建议权。当然,这都只有在真正依法治国的宪政民主国家才会是这样。
3、如果被审讯人在警察审讯时没说真话,到了法庭才说真话,即使他之前对警察说的谎话对破案没有影响,也会导致其在法庭上的可信度降低,当某项证据处于可信也可不信或庭审判决可判有罪可判无罪的情况下,法庭就可能做出对该嫌疑人不利的裁决。
所以,被审讯人千万不能对警察说谎。一些国家的警察在控制住嫌疑人后对嫌疑人说:“你可以保持沉默”,后面还有一句就是“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其含义就在这里。当然,如果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说的谎,则法庭可以不视为嫌疑人的过错。如果是在警察的诱骗下撒的谎,也可能会被酌情谅解,但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是受到了警察的诱骗,因此,审讯记录就非常重要,一定要要求记录员把警察的原话写上,否则就拒绝签字,不然就只能吃哑巴亏了。当嫌疑人担心自己所说的话会对自己不利时,只能是保持沉默,你可以说“我现在不知道怎么说,我保持沉默”,或者要求见自己的律师。如果你真的没有犯罪,那么不用害怕保持沉默会对你不利。
有些罪犯知道自己犯的罪很重,觉得坦白了也难获轻判,就想靠撒谎、抵赖来逃脱惩罚。如果他完全保持沉默,他担心警察会认定他是罪犯,盯住他不放,所以往往会撒谎,以消除警察的怀疑,转移警察的视线和思维方向。然而,事物之间是存在联系的,他编的谎言只是篡改了部分事实,它与那些没有篡改的和篡改不了的事实必然无法吻合,因此有经验的、善于分析的警察就能从这些破绽打开缺口,从而把案子破了。而那些没有经验、不善于分析的警察往往就凭着直觉认定对方是罪犯,当审讯得不到他想要的东西、束手无策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所以,刑讯逼供的警察往往是笨警察。当然,还有一些警察是故意要陷害、屈打成招的,这在不民主的国家很常见。但假的就是假的,总是会败露的。正如一句名言说的: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近年来中国的好几起冤案都相继现出了真相,这些冤案反映了中国的专制制度导致的乱象。没有真正的民主,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
有人会说,如果嫌疑人拒不交代,警方又一时找不到证据,那岂不是会放过了一名真正的罪犯?当然是有这种可能。但是,宁愿放过一名罪犯,也不能破坏了法律、纵容了胡乱执法的恶习,毕竟一名罪犯所造成的危害是很有限的,而破坏了法律、纵容了胡乱执法的恶习则贻害无穷,每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这是一种极其残暴的专制思想,把人不当人看。以前中共说蒋介石说过这样的话,其实蒋介石并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倒是想出这句话的中共恰恰是这样做的。
有人说,确实有这样的情况,警察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了线索,破了案,使真正的罪犯得到了惩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这样来看待:1、无论如何,这都不能说明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应予提倡的。2、警察在要进行刑讯逼供的时候是凭什么认定对方是罪犯呢?如果没有充分的依据,那就是瞎来,就很可能使无辜者受到伤害;如果警察真的是有充分的依据认定他是罪犯,那么法庭也同样会这样认为,公众也同样会这样认为,那么即使没有更多的证据,嫌疑人也同样会被判有罪、受到惩罚。警察无非是出于贪功的心理想获得更多的证据或者掩盖他不善于获取证据而采取刑讯逼供罢了。
很多国家的法律上有一条:警察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无效。其实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看待。很多国家的法律对这一条的阐述并不详细、全面。合理的阐述、做法应该是:警察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影响,那么就应该视为无效。如果警察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影响,那么是可以视为有效的。不光是警察,当事人、律师非法获得的证据也是这样。例如,某人掌握了一个关键证据,但拒不交出来,律师采用偷盗的手段获取了该证据,如果律师的偷盗行为过程中不可能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这个证据还是可以视为有效的。这并不是鼓励采取非法的方式去取得证据,只要对于证据的有效性的判定能够做到真正的公正,对非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就不会泛滥,因为采取非法的方式去取得证据是有很大风险的。
要做到真正公正的判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司法独立。司法人员的权力来源不是由行政长官赐予。
2、实行陪审团裁决制。陪审团成员通过随机的方式产生。
3、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不一定是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有时候,陪审团的判决表面上是挑不出问题,但公众普遍认为不恰当,那么陪审团成员在公众眼中的形象就会下降,会对其社会活动有影响。
有人会说,陪审团成员通过随机方式产生,他们不一定懂法律。其实陪审团成员不懂法律并没有关系,辩护律师会把相关法律条文都摆出来、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清楚,陪审团成员只要懂基本的道理就行了。当然,陪审团成员是需要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的,总不能让文盲去当陪审团成员。
让大多数人的意志来左右社会发展的方向,这就是民主;让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这就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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