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

一稿多投何错之有?

一稿多投何错之有?
徐琳

很早我就反感不准一稿多投的做法。在香港参加2014年独立中文笔会年会的时候,和一个会员就这个问题争论了两句。经过长时间思考,我决定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写下来供大家讨论。
所谓一稿多投,是指写作者把自己写的稿件同时投给若干个出版社。
首先,从自由的理念上来说,对于写作者,投稿是他的自由,这种自由是谁也不能无故剥夺的,他自己写的稿件爱投给谁就投给谁,这不是犯法的事。而作为出版社,既然作者投来了,愿意用就用,不用就扔了,这也没什么问题。
可是国内的报刊、杂志类出版机构一直以来都有一个规定:不得一稿多投,有的甚至说如发现这种情况将索回稿费,于是很多人认为一稿多投是一个不好的行为。然而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一稿多投其实并不是违法的,对一稿多投者索回稿费的做法也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的人就说,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这显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写作人员应该是有素质的,不应该这样做。甚至有人撰写了文章来阐述一稿多投的严重后果。我看了一些这方面的文章后,发现所说的严重后果都是由于出版社限制一稿多投而导致的对投稿人的不利情况。显然这不是判定一稿多投这种行为不道德的依据。我们判定一种行为是否不道德,应该是从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来看的。如果一个人的某种行为对社会不造成危害,那么就不是不道德的,就不能限制他的这种行为,限制他的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是不利于社会更好地发展的。
有人说,一稿多投是对编辑的不尊重。请问:怎么个不尊重了?按照通常的说法,你的稿投给某出版社后,该出版社通知你说不予发表,或者在该出版社规定的时间内你没收到采用通知,这时你再投给其他出版社,这就是正确的做法。可是,这在尊重编辑的问题上,与一稿多投有区别吗?难道让那些不同出版社的编辑同时审阅你的稿就是不尊重编辑,而让那些不同的出版社的编辑一个个地轮着审你的稿就是尊重编辑?这不荒唐吗?按说,轮着投给不同的出版社,对后面的出版社才是不够尊重,因为你没把它排在前面啊,说明你认为它没有前面的出版社好啊。
有人说,你一稿多投,若是几个出版社都同时采用了,岂不是满大街都是你的文章,而你则一篇稿赚了几份的稿费,这当然不行。
这怎么就不行了呢?既然几个出版社都同时采用,那就说明我的这篇文章确实写得好嘛,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嘛,好东西让更多的人分享这没什么不对啊。人类的精神财富就是应该广为传播嘛。再说了,为什么领导人的讲话就可以同时在各大报纸发表,而老百姓的文章就不行呢?写得好的文章多得点稿费又有什么不应该呢?你还真把文章当萝卜卖,论斤秤啊?事实上,出版界也有转载文章的做法,出版社可以把其他出版社刊登的好文章进行转载,而转载也是要向原作者付稿费的。那这不就跟一稿多投是一回事了吗?哦,作者自己把自己的稿件一稿多投就是不对的,出版社转载就是对的,这什么逻辑嘛?
事实上,各个出版社都有自己的基本稿源,出版内容的偏重性、编辑的水平、审美观、爱好、判断力等等都有所不同,一篇稿同时在多个出版社发表的概率是很低的。当某个出版社先发表了你的文章后,其他出版社就会重新考虑是否发表的问题。也许编辑觉得既然其他出版社发表了,自己这边再发表就没有新鲜感了,于是就不发表了;也许觉得这篇稿件确实写得好,意义重大,有必要再发表,引起社会重视;甚至可能之前编辑有顾虑不敢发表,看到其他出版社发表了,自己就有胆量发表了。总之,各种情况都有,但几乎都对出版社并无损害,反而大多是对出版社有利的。
写作者之所以要一稿多投,主要是为了提高发表的成功概率。毕竟各个出版社的编辑水平、爱好等方面有所不同。当然,写作者一般会对出版社做个基本的了解,但很难了解得细致、准确,在这方面花太多精力也没必要,何况编辑也可能会换的。其实,一稿多投者主要是这样两种情况,一是作者觉得文章的时效性很强,内容很重要,如果只投一家,万一没发表,再去投第二家,那就失去了时效性。还有一种情况是刚开始投稿者,对于自己的作品能否发表没有把握,但又觉得自己的作品是有价值的,于是就一下投几家。对于那些经常投稿的人,除非是上述第一种情况,一般都不会一稿多投。
对于第一种情况,当然应该充分理解,对于第二种情况,也应该予以宽容。实际上,即使允许一稿多投,这种情况也不会泛滥,谁成天没事去干这事嘛。而对于编辑来说,一篇文章的好坏只要扫一眼就八九不离十了,较差的文章根本就不用细看,没有这两把刷子那就不配当编辑了,因此对编辑来说,即使允许一稿多投,也并不会增加多少工作量。允许一稿多投,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写稿、投稿,培养更多的写作者,这无论对出版社还是社会都是好事。
所以,不准一稿多投其实是一种狭隘的霸王条款。而最严重的问题是,它隐藏了一种限制自由的意识。在专制社会,它正是遏制言论自由的帮凶。很遗憾我没能了解到西方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较全面、权威的情况,即便西方国家也有不准一稿多投的做法,那也是错误的。
作为出版社,如果发现某个投稿人多次一稿多投,并且稿件质量不好,那么出版社可以把这个人列入黑名单,这是你出版社的权利。但是把一稿多投当作一种道德上不好的东西那就是不对的。出版社把自己列的黑名单予以公布也是不对的,是一种侵权行为。
我们再从新闻界的情况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如果发生了一件轰动性的重大事件,那肯定几乎每家报纸都会同时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而新闻是讲究真实性的,因此各报纸的报道内容就几乎也是一样的。虽然那是由各个报社的记者各自写的稿,但与一个人一稿多投并无多大区别。其实,报社之所以在新闻报道上只采用自己报社的记者写的稿,那是为了对新闻的真实可靠性负责,毕竟自己报社的记者与报社是有合约的,对记者有约束力,记者不敢乱写。当报社要引用其他报社的新闻时,也必须注明“据某某报社报道”,这样即使有什么差错,失去公信力的也是那个报社,自己几乎没什么损失。当然,你若长期引用某个公信力较差的报社的报道,出差错多了,你自己的公信力也会大大降低。
有人会说,那记者要是就某个事件同时向几个出版社发稿,那岂不是就可多赚几份稿费?错了。前面我说了,报社为了保证其报道的真实可靠性,肯定要与记者签合约,没签合约的肯定不敢用。签合约的时候肯定会写明不得再与其他报社签约,不得再向其他报社投稿,除非本报社决定不予采用的稿件。
其实出版社也可以采用这种签约的做法。即,出版社为了使自己的稿源稳定并具有独家效应,应该与那些写作质量较高的撰稿人签约,通过合约来限制其不能一稿多投,而作为交换条件,则是报社对于该签约撰稿人的稿件必须发表,或者发稿率不低于百分之多少,或者不予发表的文章必须在多久的时间内告知,当然,稿费也应给予优待。其他条款反正双方约定就是了,久而久之也会形成行业惯例。利用合约来使行业规范化这才是正道。
这种签约撰稿人的做法好像是有的,鲁迅好像就有点象这种情况。但显然这种做法没能广泛推行,却让不准一稿多投的做法大行其道。
在撰稿人和出版社之间,显然撰稿人是弱势的一方,出版社是强势的一方,因此在相互关系的协调上,理应是偏向于弱势的撰稿人一方,而不准一稿多投的做法恰恰是反其道而行的,所以在道义上它是理亏的。
对于我来说,写作已经成为了一种使命,而不是爱好和谋生手段,很多文章我根本就等不及让出版社审稿,干脆就不投了,直接在网上的博客和QQ群、微信群里发布了。自媒体时代就有这个好处。

但是作为一个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剜除一切不合理的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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