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星期四

谈谈强奸案的审理

平时道貌岸然的我,本不太想谈论强奸这个令人尴尬容易让人误解的话题,但作为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研究者,我不能回避这个问题,而且还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专业精神来对待它。
事情的起因也是因为最近柴玲就二十多年前的强奸事件对远志明牧师写了一份公开信,我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柴玲当时不报案、不起诉却在二十多年后把这事拿到公众平台去说这样做不恰当,由此而在独立中文笔会引起了一番争论。
有人以美国的强奸案定罪率低为理由替柴玲的不报案、不起诉作辩解,我认为这个说法不成立,具体辩论情况我不在这里重复了,我想先谈谈为什么美国的强奸案定罪率低的问题。
正如那位朋友说的,美国的强奸案多半发生在熟人之间,由此而在法律界产生了一个新名词,叫“约会强奸案”,即当事人双方是熟人,约定在某个特定的场合见面,结果事后一方诉另一方实施了强奸。由于是双方约定在特定场合见面,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应该能预见到在那种场合男女单独相处可能存在的危险,既然你主动去了,那么对所发生的事情就有可能存在一种预期或自愿。要知道,美国是允许私人拥有枪支的,私闯民宅是可以当场击毙的,所以闯入民宅进行强奸的很少,就算有,被定罪的概率都很高。陌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也大都比较容易定罪,而这种熟人之间的“约会强奸案”就比较难定罪。事实上,有些女方当事人是带有某种预期目的的,比如期望通过性接触达到结婚的目的,但并没有(或不便于)明说,对方就以为她也只是抱着玩一玩、试一试的想法,事后女方往往要经过一定时间来等待预期目的的实现,包括以起诉来胁迫对方,因此女方当事人就没有及时报案,等到她彻底失望了而愤然报警的时候,就错过了报警的最佳时机,这就是“约会强奸案”难以定罪的真正原因。因为法庭对于有预期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不会视为强奸,否则会助长一些不良的倾向。当事人不能排除这种预期目的,就难以定对方强奸罪。很多“约会强奸案”并不是因为没能收集到精液证据,而是没能排除这种预期目的。那位朋友说到在美国的强奸案审理中律师会提一些令人难堪的细节问题,那正是为了证明或排除这种预期目的。有些人认为这对女方不公平,对当事人造成了二次伤害,但是,如果不尊重法律,仅凭感情用事,反过来也是对男方当事人的一种不公平。法律有时候确实难以使个别受害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但若不按法律原则办事,破坏了法律基础,那么受害者会更多,对社会更不利。这不是不同情受害者,要知道,有些事上帝都帮不了的。美国对“约会强奸案”的谨慎处理,使得人们(当然主要是女性)更加注意个人行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我说“有些事上帝都帮不了的”,可能有的人又会说,是啊,所以柴玲没办法啊,只能这样做啊,等等。我认为,法律可能存在的不公正(注意是“可能”),并不是可以不尊重法律的理由。尤其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那样做,只会影响她自己的公众形象。
报了案才称之为“案件”,没报案则连案件都称不上,只能称之为事件。报了案就具有了一定的涉及公众的性质,一般来说是可以公开讨论的,但有些特殊案件当事人声明不得公开,那也不能公开讨论。而没报案的是纯粹的私人事件,是不宜在公众平台上说的。
不可否认,法庭审理强奸案时要求当事人对过程进行详细描述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二次伤害,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不能因此而简单地规定不准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这种要求,因为毕竟法庭是讲证据的,没有了充分的证据,就无法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觉得应该在征得法官、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同意的情况下,把这种对细节进行询问的过程安排在特定场合,比如法庭旁边的小房间,只有当事人和询问者两人,而且询问者只能是女性(女性律师或律师的女性助手),其他人则通过电视直播观看询问过程,甚至连直播都不搞,由询问者作记录后让当事人当着法官的面签字确认。此外,法庭辩论的环节,当事人可以不在场的,让当事人回避。

总之,法律原则是不能抛弃、破坏的,只能是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去想办法把问题处理得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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